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地矿部、财政部关于矿产资源勘查、采矿登记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

地矿部、财政部矿产资源勘查、采矿登记
 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
 (地发[1987]289号 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


  《矿产资源法》规定,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登记取得探矿权。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国务院于1987年4月29日以国发〔1987〕42号文发布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和《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办理勘查登记手续,领取勘查许可证,办理采矿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应当缴纳登记费用。根据国务院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一、矿产资源勘查登记收费标准
  1.国家地质勘查计划的一、二类勘查项目和我国领海及其他管辖海域勘查项目经核准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收费100元。
  2.其他地质勘查项目经核准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收费50元。
  3.变更勘查项目的工作范围、工作对象、工作阶段以及延续登记时间换取勘查许可证,均收费50元。
  二、采矿登记收费标准
  1.新建、在建、生产矿山采矿登记收费。
  (1)大型矿山500元;
  (2)中型矿山300元;
  (3)小型矿山200元;
  2.矿山企业变更开采范围、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换领采矿许可证,均收费100元。
  三、区分大、中、小型矿山企业的标准,以国家计委、财政部计计〔1978〕234号文附件三的有关规定为准。
  四、登记收费办法:申请登记单位按照登记权限规定,到相应的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领取或补领许可证时,一次付清应缴费用。
  五、勘查登记和采矿登记收取的费用在开支上称为“矿产资源勘查、采矿登记管理业务费”,从企业管理费中列支,主要用于登记管理业务的开支。包括: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