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查明详查区内地质、构造情况;
2.对矿体(层)的形状、产状和空间位置,矿石的品位、物质成分、结构构造、工业类型和品级等的控制和研究程度,达到探求相应储量级别的要求;
3.对矿产的加工选冶性能进行对比和研究,做出是否有工业价值的评价;
4.基本查明矿床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和其他开采技术条件;
5.对矿床进行初步的技术经济评价②。
②矿产勘查阶段矿床技术经济评价的内容要求另有规定。
第五条 勘探阶段。目的和任务是对经过详查阶段工作证实具有工业价值,并拟近期开采利用的矿床进行勘探,按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制定的有关规范探求各级储量,提交勘探报告,作为矿山建设可行性研究和设计的依据。一般要求是:
1.详查探明勘探区内的地质、构造情况;
2.对矿体(层)的形状、产状和空间位置,矿石的品位结构构造和工业类型、品级的种类及其比例等的控制和研究程度,达到探求相应储量级别和矿山建设设计的要求;
3.对矿产加工选冶性能进行研究,做出是否具有可供工业建设设计的评价;
4.详细探明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和其他开采技术条件;
5.对矿床进行详细的技术经济评价**。
第六条 矿产勘查工作,一般应按规定的阶段循序渐进,对特别复杂、难以正规设计开采的矿床,可以边探边采;个别地质条件简单的矿种或正在开采矿山外围和深部的矿床勘查阶段,也可按实际情况简化或合并,但应经有关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条 每个阶段结束野外工作后,应及时全面整理资料,编写阶段报告,按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未提交上一阶段报告,不得转入下一阶段工作。有的矿床确需连续工作,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在下一阶段的勘查工作设计中包括上一阶段的工作成果的评述和论证。
第八条 由详查阶段转入勘探阶段,一般应与使用部门对口,具有使用单位的委托书或与使用单位签订的承包合同书,或局级以上(含局级)矿产勘查主管部门下达的项目任务书。
第九条 各阶段报告的名称应有地名、矿种和阶段名称,统一为××省(自治区)××县××区(乡、镇、村等具体地名)××矿××报告。
第十条 本规定系一般性要求,个别矿种勘查阶段划分的增减和某些具体指标要求的提高或降低,可视实际情况,由主管部门与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具体商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