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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转发《关于对外国律师事务所办事处收费的复函》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转发《关于对外国律师事务所
 办事处收费的复函》的通知
 (司发通〔1993〕003号 一九九三年一月十二日)


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海南省司法厅(局):
  现将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对外国律师事务所办事处收费的复函》〔(1992)价费字61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申请手续费由司法部收取。年检费由省、直辖市司法厅(局)收取。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对外国律师事务所办事处收费的复函
     (1992年12月5日 〔1992〕价费字618号)

司法部:
  你部《关于征收外国律师事务所办事处管理费的函》(司发函〔1992〕282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为了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和法律事务的交流,参照其他国家的普遍作法,同意对设立在中国境内的外国律师事务所办事处收取以下费用:
  1.申请手续费人民币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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