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各地应于清算期结束后一个月内(即4月30日以前)将清算结果的书面报告和本办法附表1至附表4所列内容逐项填写后,一并报送国家税务总局。
附件1:填表说明。
附件2: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表(附表1-附表9)
附件1:
填表说明
一、附表1至附表9相同项目填表说明
(一)“上报单位”:指主管出口退税和“免、抵、退”税工作的国家税务局。
(二)“企业名称”:指出口企业营业执照登记的企业名称全称。
(三)“企业代码”:指出口企业在海关注册登记的海关代码。
(四)“所属期”:指出口货物退(免)税所属年度。
(五)“外贸(工贸)企业”:指外经贸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工贸)企业。
(六)“内资生产企业”:指外经贸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生产企业。
(七)“新外商投资企业”:指1994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八)“先征后退”生产企业:指根据财税字〔1996〕92号等文件规定,实行“先征后退”办法的生产企业(包括新外商投资企业)和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的生产企业(不包括小规模纳税人)。
(九)“其他企业”:指根据国税发〔1994〕03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特准退(免)税的企业等。
二、附表1、附表5、附表7填表说明
(一)上述第一项第八、九条的“先征后退”生产企业和“其他企业”比照外贸(工贸)企业进行清算,并按附表1、附表5、附表7的内容填写。
(二)“户数”:指本年办理过出口退税业务的出口企业户数。
(三)“本年出口总额”:指出口企业全年出口货物的出口额,包括退税出口货物、免税出口货物、不退税出口货物等,出口额以离岸价计算。
(四)“本年退(免)税出口额”:指准予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出口额,出口额以离岸价计算。
(五)“本年当期出口货物已退税款”:指本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报关出口货物已退税款。
(六)“以前年度应退未退结转本年退税款”:指本年清算期所退上年税款和本年“备案表”中已退上年税款。
三、附表2、附表8、附表9填表说明
(一)“户数”:指本年办理过“免抵退”税的生产企业。
(二)“进料加工进口额”:指根据进料加工贸易来认定,从国外进口原料、材料、辅料、元器件、配套件、零部件和包装材料等进口货物到岸价。
(三)“不予免抵税额”:指按“免抵退”税办法计算的本年“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
四、附表3、附表6填表说明
(一)“进口料件名称”、“计量单位”、“当年进口料件”栏,依海关《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所列项目填写。
(二)“上年结转进口料件”:指上年进口料件中未进行加工复出口而结转当年的进口料件。
(三)“委托加工进料金额(数量)”:指外贸(工贸)企业将进口料件委托加工时,该批进口料件的进口金额(数量)。
(四)“作价加工”中的“销售金额”:指销售进口料件金额。
(五)“抵扣税率”:指进口加工复出口货物的退税率。
(六)“进口料件进价金额”:指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七)“进项税额”(海关实征税):指进口料件减免税进口时,海关实征增值税。
五、附表4填表说明
1栏:以出口货物报关单所列出口货物名称为准。
2栏:指国家税务总局下达的全年免税出口卷烟计划。
3栏:指退税机关批准企业购进免税出口卷烟的数量。
4栏:指企业实际出口的卷烟数量。
5栏:指退税机关实际核销企业出口卷烟免税数量。
6栏:指企业将免税购进的出口卷烟转内销的数量,以销售发票所列数量为准。
7栏:销售发票所列销项金额。
8栏:指转内销免税出口卷烟已补交增值税和消费税合计。
9栏:指转内销免税出口卷烟少补交增值税和消费税合计。
10栏=4栏-5栏-6栏。
附件2:
附表1
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清算汇总表
上报单位(公章): 所属期: 年度 单位:万元---------------------------------------
|企业性质|户数|本年出口 |本年退税 | 本年退税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