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部印发《关于办好电力
职业技术教育的几项具体措施》的通知
(1992年8月17日 能源教(1992)777号)
为贯彻
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我部制定了《关于办好电力职业技术教育的几项具体措施》,并经得财政部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措施中的要求和今年能源工作会议上提出的《
关于提高职工队伍素质的若干意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充分发挥企业办学的优势,调动各方面力量,认真贯彻落实。
附:
关于办好电力职业技术教育的几项具体措施
(一)各级领导要从全局出发,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高度重视职业技术教育,把它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真正摆到重要议事日程上来,每年至少定期召开1—2次会议,研究和解决职业技术教育的重大问题。各类电力职业技术学校和职工培训办得好与不好要列入考核企业的指标。
(二)今后十年共培养23.3万名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要使电力系统新增职工和现有职工中尚未达到相应技术等级要求的技术工人以及初、中级技术人员都受到不同层次和不同形式的职业技术教育,全面推行“先培训后上岗”,“变招工为招生”,把电力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提到新的高度。到2000年,争取60%中专、技校达到省、部级重点学校的水平,其中15%的学校达到国家级先进水平,成为国家重点学校,并适当发展3—4所高等电力专科学校和试点2—3所技能型为主的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建立起初、中、高完整的电力职业技术教育体系。
(三)各级领导部门要继续对职业技术教育增加投入。要千方百计挤出资金,有计划地使学校校舍及教学设施等尽快达到国家规定的定额标准。从现在起力争再用五年时间,完成所有电力职业技术学校按规划批准所需的基本建设。各学校主管局要认真做出所属学校基本建设规划报部,并组织实施。
(四)办学经费要做到逐年增加。“八、五”期间,每个学生(含委托代培生)每年平均经费标准暂提高到不少于2000元,事业费不足部分由各级学校主管局给予补助。
(五)部直属各局级单位应按照中央关于多渠道筹集资金建立教育专项基金的精神,建立教育基金。教育基金的筹集,除财政部规定拨给教育经费外,还应当根据不同用途分别按能源计[1991]535号文和能源经[1992]201号文规定“在大中型电力(水电)工程项目总概算中列入一定比例的教育基本建设配套资金”中提取;同时可以从技术开发费、企业留利、更改资金中拿出部分用于人才开发,更新和充实教学实验、实习设备及教育科研项目;同时,按国家规定可以收取一定学杂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