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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关于电力行业贯彻《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若干意见的通知

  3.要加强政策研究和人员培训,并制订一些实施办法。部和中电联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电力企业股份制试点中有关资产评估、产权界定、股份设置、政企分开、配套政策等方面的难点及解决办法。
  请各单位将本单位及所属企业研究股份制和实行股份制试点的情况简报送部。
       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国务院生产办关于印发《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的通知
      (1992年5月15日 体改生〔1992〕30号)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国务院生产办关于股份制企业试点工作座谈会情况报告的通知》(国发〔1992〕23号)的要求,经与人事部、劳动部、经贸部、物资部、审计署、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局、国家税务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等部门商定,现将《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发给你们,请即依照本《办法》及将要陆续下达的配套文件,认真细致,积极稳妥地进行试点工作,并将试行中的情况、问题和建议及时向国家体改委及有关部门反映。

附:
              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国务院生产办关于股份制企业试点工作座谈会情况报告的通知》(国发〔1992〕23号)的要求,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商定,现就股份制企业的试点工作,制定以下办法。
  一、股份制企业试点的目的
  (一)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促进政企职责分开,实现企业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
  (二)开辟新的融资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引导消费基金转化为生产建设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促进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实现社会资源优化配置。
  (四)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率,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殖。
  二、股份制企业试点的原则
  (一)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切实维护公有资产不受侵害。
  (二)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促进产业结构、企业组织结构和产品结构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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