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部关于对企业领导
干部进行岗位任职资格培训的通知
(1992年7月16日 能源人(1992)662号)
自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关于印发《“七五”期间全国大中型企业领导干部岗位职务培训规划要点》以来,截止到1991年底,电力系统已对3063名大中型企业领导干部进行了岗位职务培训,占原规划人数的59.59%。领导干部岗位培训进度高于电力系统平均水平的单位有:华中(76.41%)、华东(67.61%)、西北电管局(60.63%),广西(80.22%)、贵州(70.48%)、广东电力局(66.85%),山东电力局(64.53%),水电工程总公司(70.00%)。培训进度低于电力系统平均水平的单位有:华北(44.87%)、东北电管局(47.82%),海南(28.13%)、云南(50.00%)、福建(56.93%)、四川电力局(58.94%),物资局(11.11%),机械局(19.15%)。预计1992年底能完成培训任务的80%。为了进一步推动电力系统大中型企业干部培训工作,根据《国务院批转全国企业管理干部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对国营企业领导干部进行岗位任职资格的培训意见的通知》(国发〔1992〕22号)精神,结合电力企业的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电管局、省电力局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通过各种方式调动企业领导干部参加培训的积极性,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划和措施,做出安排,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二、根据国发〔1992〕22号文的精神,电力系统将于1993年开始对大中型企业的厂长(经理)、党委书记(含纪委书记)、工会主席、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等现职领导干部,进行岗位任职资格培训。从1993年开始,现职大中型企业领导干部(纪委书记、工会主席1995年开始),都应取得《岗位职务(或任职资格)培训证书》(以下简称《证书》),否则,不得连任;拟新任的大中型企业领导干部,应先取得《证书》,然后再任命;如确因工作需要,急需任用未取得《证书》的大中型企业领导干部,可暂确定为某岗位负责人,待取得《证书》后方可正式任命。1992年底以前参加岗位职务培训取得的《岗位职务培训证书》与该《证书》同样有效。
为有计划地搞好培训工作,各单位应将大中型企业领导干部岗位任职资格培训情况表(见附表一,略),于1992年10月底以前寄部人劳司,并抄送中电联教培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