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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关于电力工业“以大代小”技术改造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授权问题的通知

能源部关于电力工业“以大代小”
 技术改造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授权问题的通知
 (1992年6月3日 能源计(1992)548号)


  为了加快电力工业“以大代小”技术改造的进程,本着简化手续、提高效率,向企业放权的原则,现对电力“以大代小”技术改造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权限明确如下:
  凡“以大代小”改造工程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以及未达到上述容量但采用进口机组的工程,由电力规划设计总院组织各投资方审查后,报能源部审批。小于上述容量的改造工程,由电管局、直属省电力局组织审查;电管局、电力局亦可委托具有能源部认可的有资格的咨询公司进行咨询或项目所在省、市、自治区电力局组织审查,其中本期改造容量超过25万千瓦的工程报能源部审批,25万千瓦及以下的工程报能源部核备。
  请各单位按以上意见执行,凡电力行业原规定与本文不符的,均以本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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