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水利电力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计委关于城市防洪分工的通知

水利电力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国家计委关于城市防洪分工的通知
 (1987年7月8日 (87)水电水管字第28号)


  多年来,在各级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建设部门和水利部门互相配合,密切协作,在城市防洪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中做了大量工作,提高了城市抗洪能力,多次有效地抗御了洪水的侵袭,保障了城市生产、生活的正常进行,取得了很大成绩。
  但是,城市防洪存在问题还很多,防洪标准普遍偏低,仍然存在着洪水的严重威胁。这对国民经济建设,对广大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都是不可忽视的重大问题。
  为了贯彻执行四月十一日李鹏副总理听取防汛工作汇报会议纪要的精神,认真做好城市防洪工作,切实保障城市防洪安全,经两部研究,确定与大江大河的防洪有密切关系的北京、天津、上海、南京、芜湖、安庆、九江、南昌、武汉、长沙、沙市、成都、济南、开封、郑州、广州、南宁、梧州、沈阳、盘锦、长春、哈尔滨、齐齐哈尔、蚌埠、淮南等二十五座城市防洪骨干工程作为第一批由水电部门负责,建设部门配合,这些城市本身的排涝工程和其他城市的防洪、排涝等工程,由建设部门负责,水电部门配合。城市新区建设要把防洪、排涝设施纳入规划,统一安排。城市的防汛组织领导,由该省(区、市)防汛指挥部统一调度指挥。
  为了加强城市防洪工作,这二十五座城市原有城市防洪建设的经费渠道保持不变,不能减少,划拨城市防洪主管部门使用。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