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电力部关于“热控设备小成套”
订货中有关事项的通知
(1987年6月23日 (87)水电物字第20号)
近几年来,在火电站设备配套中,对热控设备从单项订货,甚至表盘分订,改为“小成套”订货,经过不断的发展和完善,已取得很好的成效,对于保证火电站建设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最近发现在“热控设备小成套”的订货中有些地方出现了一股不正之风,如一些总成单位,不是本着质量上乘、优良服务来争取用户,而是以付给回扣等不正当的作法推销产品,而有的设计和工程项目单位则接受了回扣。在其它配套设备订货中也有类似情况发生。长此下去,将会给电站建设带来不良的影响。为了贯彻“双增双节”精神,坚持择优订货的原则,进一步搞好“热控设备小成套”和其它配套设备订货工作,特作如下规定:
1.要坚持择优选择“热控设备小成套”的总成厂,设计单位或工程项目单位以及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以各种名义向总成厂或生产厂索取或接受回扣。
2.火电站“热控设备小成套”的总成厂应由设计单位与工程项目单位择优选择,经初设审批后,列入设备订货清册,连同订货卡片,由主管局报部成套设备局批准后再行安排。签订的“热控设备小成套”的协议书或订货合同由成套设备局签证,如因各种原因确需改变总成厂时,由成套设备局协调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