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职工退休的困难补助,由发给退休费的单位每月随同退休费一并发放。
六、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退休职工的困难补助在“离、退人员费用”项下列支,需要增加的开支,由各单位从年度经费预算中调剂解决。
企业单位退休职工的困难补助列入统筹项目,在“统筹退休基金”中列支。为此,需相应调整统筹退休基金提取比例,市劳动局、财政局、税务局、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将另行通知。由此而增加的费用,由企业消化,不得冲减生产目标责任制承包合同中核定的上缴利税指标。
七、凡达到国务院规定退休年龄的干部和工人,除个别确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暂缓退休外,都应由组织上如期办理退休手续。今后凡达到退休年龄应退而由于个人原因未退的,超过退休年龄后的工作年限或工龄,不计入计发困难补助的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
八、本通知自1987年5月起执行。
附件: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市劳动局等六单位《关于
发给退休职工困难补助的通知》中“参加工作时间”的解释
干部、工人建国前(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确定,按照1982年9月27日中央组织部,
劳动人事部《关于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中组发〔1982〕11号文件)以及有关规定办理。建国后参加工作时间的确定,参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时劳人薪〔1985〕19号文件的规定,从本人参加社会主义建设工作时算起。
例1、某人,1951年参加私营企业、事业单位工作,该单位于1956年公私合营,该人连续在该单位(或经组织批准调动)工作,其计发退休职工困难补助时的参加工作时间,应从1951年算起。
例2、某人,1947年参加私营企业、事业单位工作,该单位于1954年被人民政府接管,该人连续在该单位(或经组织批准调动)工作,其计发退休职工困难补助时的参加工作时间,应从1949年10月1日算起。
中央组织部、
劳动人事部关于女干部离休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