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 关于发给退休职工困难补助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87)市劳险字第82号 北京市人事局京人工字(1987)第11号 北京市民政局(87)市民退字第88号 北京市财政局(87)市财办字第170号 北京市税务局(87)市税二字第256号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北京分行(87)建京经字第129号)
鉴于职工退休后减少收入较多、生活有一定困难,经研究决定发给退休职工困难补助。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发给困难补助范围: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全民所有制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退休职工,以及部队移交地方管理并执行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退休人员,退休费低于退休前标准工资的,发给困难补助。上述退休职工受聘再工作并有收入的,不发给困难补助;停止受聘工作后,从停止受聘的下一个月起发给困难补助。
二、困难补助的标准:
1.建国前(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职工(不含享受本人标准工资100%退休费待遇的职工),每人每月15元,如本人退休费和困难补助之和达不到本人退休前标准工资95%的,可补足到本人标准工资的95%。
2.1949年10月1日至1952年12月31日期间参加工作的,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满30年的,每人每月15元,如本人退休费和困难补助之和达不到本人退休前标准工资90%的,可补足到本人标准工资的90%;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12元;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10元。
3.1953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满30年的,每人每月12元;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10元;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8元。
三、退休职工的退休费和困难补助之和不足38元的,按38元发给。因工致残完全丧失移动能力的退休职工的退休费和困难补助之和不足48元的,按48元发给。
四、退休职工的退休费(含因有特殊贡献而增发的退休费)和困难补助之和,不得超过本人退休前的标准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