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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电力部关于发给退休职工困难补助的通知

水利电力部关于发给退休职工困难补助的通知
 (1987年6月19日 (87)水电劳字第61号)


  北京市劳动局、人事局等六个部门“关于发给退休职工困难补助的通知”,已于1987年5月1日起执行。现结合我部的具体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与北京市的“通知”(附后)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已退休的职工,可以从1987年5月1日起,按北京市“通知”的规定,发给困难补助。
  二、已达到退休年龄尚未退休的职工,应于1987年8月底以前,由组织办理退休手续。个别单位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延到9月底。这次集中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其专业技术职务的确定与在职职工同样对待,不受影响。
  三、在本单位编制人数内,个别确实需要聘用退休人员的,征得本人同意,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办理聘用手续。聘用时间可长可短,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一般不超过两年。聘用人员的待遇,可按退休前的工资发给差额,并享受在职职工的奖金和福利。
  四、高级专家和科研、教学、医疗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需要延长退休年龄的,按国务院国发〔1983〕141号、142号文件和劳动人事部劳人科〔1983〕153号文的规定执行。关于女干部离休退休年龄,按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劳人老〔1987〕2号文的规定办理。
  五、1986年10月1日以后办理了退休手续的职工,符合解决1986年工资问题规定的,与在职职工同样对待。
  六、本通知实施以后,各单位将有一批职工退休,人数之多,涉及面之广,是建国以来所没有的,各单位要加强领导,切实做好思想工作和组织工作,把工作做好。
  七、要加强退休职工的管理。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指定相应的机构负责退休职工的管理工作,所需的管理人员,主要应从现有人员中调剂,不足的,可在退休人员中聘用。
  八、本通知的解释权,属部劳动工资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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