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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关于印发《水电工程概算编制中若干问题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1.凡未进行“五定”的在建工程,各有关设计单位应按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下达的编报时间,编制修改概算,作为各工程控制投资的最高限额。利用外资工程,由于引进外资增加的投资除外。
  2.修改概算一律按编制期的工资物价水平、部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能源水规[1991]527号)、现行标准和定额进行编制。
  3.已经完成和部分完成的工程项目,在编制修改概算时,应以上述原则编制的投资为依据,采用6%的物价上涨指数,分别折算到已完工程项目时段的投资额,作为已完工程修改概算投资。超支不补,节余不扣。个别工程的特殊问题,专项处理。
  4.凡以费用指标计算投资的项目,如临时房屋建筑工程及其他临时工程等,一律按现行规定的标准计算。
  5.根据国家计委计建设[1991]55号和我部能源水规[1991]375号文规定,编制修改概算的工程,一律在总概算内计算价差预备费和建设期内应支付的工程贷款利息。
  (1)设计院在初设以后优化了的工程项目和工程数量,确有把握的,应按已优化了的(即现阶段的)设计工程量计列。为留有余地,可根据工程量计算规则,乘以初步设计阶段系数。
  (2)初设的工程量如有遗漏,应实事求是地调整过来。
  (3)按上述原则确定的工程量,即作为编制修改概算和设计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限额设计合同的依据。
  (4)设计院根据优化和增加的工程量计算净优化的工程量,按修改概算所采用的单价计算费用,并扣除由于优化工程量增加的其他费用(如方案改变、延误图纸提供时间、加大施工难度、增加施工环节以及承包单位提出的索赔费用等),剩余部分可按能源水规[1991]375号文的规定,计列设计等费用。
  三、勘测设计费计算问题
  能源部、水利部联合以能源水规[1991]573号文颁发的勘测设计收费定额(以下简称新标准,从1991年元月1日起试行)和国家计委以计标[1985]2099号文颁发的设计收费定额(以下简称老标准)。由于设计工作时间不同,在编制追加和修改概算时按以下原则分别按新老标准计算勘设费。
  1.已开工的工程项目,初步设计阶段的勘测设计费,按已审批的额度不变。技施阶段的勘测设计费应按已完和未完勘设工作量分别计算,即1989年元月以前完成的勘设量,仍按原审定的标准执行;1989年元月至1990年12月31日完成的勘设量,按能源水规[1989]971号规定,在原标准基础上乘1.20系数;1991年元月及以后未完的勘设量按新标准计算。计算公式为:
  已完勘设费=初设勘设费+特殊科研试验费+技施(含招标设计,下同)勘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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