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部关于印发《水电工程
概算编制中若干问题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1992年5月16日 能源水规(1992)403号)
为了加强对水电工程投资的控制和管理,我部根据现行的有关规定拟定了《水电工程概算编制中若干问题的几点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随时告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
附:
水电工程概算编制中若干问题的几点意见
一、编制“五定”工程追加概算问题
已经“五定”还没有报审追加概算的铜街子、天生桥二级、岩滩工程,编制追加概算时,原则上仍执行原水利电力部颁发的《关于
编制在建工程追加概算的几点意见》([88]水电水规字第19号)。由于近年来工资等级、物价、费用标准有所调整,为了使“追加概算”编制有一个统一的编制原则和方法,现补充如下:
1.1989年12月31日以前完成的工程仍按《
关于编制在建工程追加概算的几点意见》进行编制。
2.1990年元月1日以后完成的工程,均可根据近年来部颁的有关规定(主要指能源水规[1989]971号、[1991]375号),按执行之日起调整至竣工之日止的投资。
3.在已经审批的“五定”概算的基础上,按现行政策、规定进行调整投资时,要考虑新老办法的配套使用,要注意由于编制不当而导致投资不合理增加或减少。如:
(1)人工费的组成内容,仍应按原编制办法执行。该计入其他费用的应按原规定计入其他费用,管理费则应在原人工费内容基础上进行计算。
(2)施工机械台班费,凡概算中已列入施工机械设备购置费的工程,按原批准概算的台班费一类费用和能源水规[1989]、[1991]375号文规定的调整系数(即1.15和1.30)计算。
(3)单价中的法定利润,仍按2.5%计算。
在上述工程中,由于天生桥二级工程剩余工程量较大,连同二期工程在内,1992年以后未完工程概算的编制,需另行研定。
二、编制修改概算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