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能源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加强水库移民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能源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
 加强水库移民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1992年4月22日 能源计(1992)394号)


  现将“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水库移民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1992]20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积极做好大中型水电工程的水库移民工作。
  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水库移民工作若干意见,是今后一段时期内我国大中型水电工程库区移民工作的指导性文件,我部将根据文件精神,建立、健全有关移民工作制度,制定相应的规定和办法,使大中型水电工程移民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当前,请各单位抓紧落实以下工作:
  1.加强领导,建立健全电力系统水电站库区移民机构。有移民任务的网、省局及公司要有相应的水电站库区移民专管单位切实负责,配合地方政府搞好在建工程的库区(含坝区)移民工作和监督、检查移民经费的使用,以及移民安置验收与后期扶持等任务。
  2.加强前期工作,充实水库经济专业人员力量。各勘测设计单位首先要有专业处(室),增加必要的水库经济专业人员,加强库区设计力量。其次在工程勘测设计经费安排上,要保证水库前期工作的需要。各勘测设计单位要认真负责地做好水库淹没实物指标调查工作,积极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做好水库移民安置规划和实施工作。凡勘测设计单位不能按工程设计阶段完成库区移民工作,或因设计原因影响工程列项建设,应对设计单位资质重新评定,并追究领导责任。
  3.坚决纠正目前仍存在的“重工程、轻移民”倾向。水库移民工作是工程建设的一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水库移民工作必须同工程建设同步进行。在年度投资安排上各建设单位要根据工程和移民安置工作进度,及时安排移民经费,并负责落实资金。

附:
           关于加强水库移民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
  当前水库移民问题已成为水利水电建设的一大制约因素,如处理不当,将影响农业的发展和社会安定。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和国务院对水库移民问题十分关心和重视,采取了一系列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使水库移民工作出现了新局面,取得了好的效果。通过专项资金的扶持,使原有的1000万老移民(繁衍至今约1500万人)长期遗留的一系列老大难问题得到了缓解,绝大多数移民已基本安定下来,生产、生活普遍有所改善,上访等现象大为减少,库区社会秩序比较稳定。近十多年来新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项目,总装机容量约2800万千瓦,移民共约72万人,到1990年底已搬迁安置约40万人。从已完成和接近完成移民安置任务的葛洲坝、潘家口、乌江渡、白山、龙羊峡、紧水滩、沙溪口、东江、安康和万安、故县等水库情况看,大多数移民的生产、生活条件恢复得比较快,相当多的移民对安置情况表示满意。但从各地反映的情况看,当前水库移民工作还很不平衡,不少地方仍面临着许多严峻问题。在客观上,由于人多地少矛盾突出,移民安置难度越来越大。在主观上,不少同志,特别是一部分领导同志对水库移民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削弱了对移民工作的领导;工程建设及其前期工作存在着“重工程、轻移民”、“重搬迁、轻安置”的状况;体制不顺,机构不健全;资金使用不当、管理不严,造成浪费及挪用的现象比较严重。这些都影响了一些工程的建设和移民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同时,新上的水利水电项目,移民任务还相当繁重。根据能源部、水利部制定的中期发展计划进行测算,大型水利水电项目37个,总装机容量约5000万千瓦(不含三峡),移民共约120万人,如考虑三峡工程,移民将超过二百万人。如何继续处理好老水库的遗留问题和做好新水库的移民安置工作,将是一项重要而艰巨的任务。为此,经与有关方面协商,提出如下意见: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