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年龄在55周岁以下(1936年底以后出生)在职的大中型企业领导干部,统配煤矿:局(矿)长、党委书记、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以下简称五种领导岗位),电力企业:各局(公司)、厂五种领导岗位的干部;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能源部、原煤炭部、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的具体要求和培训计划于1992年底以前,接受一次岗位培训,并取得《岗位职务培训证书》。从1993年起,对以上五种领导岗位实行持证上岗。
特大型骨干企业的领导干部,还要按照中组部、国务院生产办公室的要求,有计划地到中央党校及其分部进行马克思主义理论培训。
凡应参加培训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者,或参加而未取得《岗位职务培训证书》者,一律不得连任;拟新任以上五种领导岗位职务的人员,若未接受岗位培训,则不能正式任命,待取得《岗位职务培训证书》后,方能正式任命。
2.小型企业和多种经营企业五种领导岗位的干部和大中型企业的中层领导干部(煤矿企业为主要业务部门)要在1995年年底前培训完毕,从1996年起实行持证上岗,并开始正常的提职前培训。
3.一般管理干部由各网、省局、水电工程总公司、矿务局参照有关规定,自行制定培训计划,对主要技术业务骨干,应在1995年底前完成培训任务。
4.对于列入后备干部队伍名单的中青年干部,各单位在制定培训计划时要优先安排,要在列入名单后一年内,到各级党校进行培训。未经培训者,不得提拔使用。
5.煤矿采、掘、机、运、通区队长,综采司机、工(班)长、电修、机修等主要技术工种的人员;电厂(供电)值长、分厂(车间)主任、单元长、值班员、操作员以及检修、热控等主要技术工种的人员,每年要轮训四分之一,要在1995年底以前按岗位规范的要求轮训一遍。从1996年开始持证上岗,无证者,不得上岗,并调离岗位,同时降低岗位工资。
各网、省局要有计划地增添模拟训练设备,在安排培训计划时,争取使20万千瓦以上机组的主要运行人员能够在模拟机上轮训一次。
6.各单位均要建立职工岗位培训和考绩档案,认真考核、记录岗位培训情况,将岗位培训工作纳入局、厂(矿)长任期目标并作为承包的考核项目之一,规定任期内每年培训的数量指标,实行目标管理。岗位培训工作要与考察任用领导干部相结合。并作为领导干部政绩的标准之一,定期检查。
7.对地方煤矿的矿长(包括副职)进行强制培训,具体培训计划及实施办法,由中国地方煤矿总公司代部拟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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