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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关于印发《提高职工队伍素质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一)煤炭企业(略)
  (二)电力企业
  1.从1992年起,各电力生产企业原则上不得从社会上招收工人,特别是主要技术工种要一律从中专、技校毕业生中补充;从1993年开始,所有技术工种全部从中专、技校毕业生中招收录用;个别地处偏远地区的企业,确有困难,要报经部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从社会上招收少量急需人员,但要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上岗前需经半年或一年以上的对口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延长一个培训期仍不合格者,要予以辞退或解除合同。
  2.改革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的招生、分配制度,部有关部门要从电力企业生产建设的实际出发,精心规划,调整专业布点;统筹安排,平衡各中专、技校的年度招生计划;协调各校各地区的招生来源;通过实行定向招生、定向分配,保证新建项目和老厂改造的需要。
  3.从1993年开始,新工人上岗须执行学历与技术等级“双证书”制度。两证缺一的,不得确定技术等级,不能参与工资晋级。各网、省局、水电总公司、机械局要根据本企业用人计划,会同教育部门,拟定考工发证措施,并报部备案。
  4.各单位都应严格遵守上述规定,不得违反。
  二、恢复和建立严格的考工定级、晋级制度
  当前,必须扭转忽视对技术工人实际能力的考核和培养,技术工人依靠年头“自然成长”,素质相对下降,实际技能与工级不符的局面:
  1.从1993年开始,按照《工人考核条例》及相应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企业技术工人一律实行考工定级、晋级。由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对技术工人的职业道德、劳动态度、生产工作成绩、技术业务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进行严格的考试、考核,并依此确定工级、晋升工级及工资。
  2.对于经过考试考核,认定实际技能低于现有工级的工人,可暂时保留其现有工资待遇,但不得再予晋升工级和工资,直到其实际技术能力符合要求为止。
  3.从1993年开始,对未实行考工晋级的单位或虽已实行,但不严格考试、考核,走过场的单位,要减少其每年的升级比例和增资额度,每年递减20%,直至认真实行为止。未严格实行考工晋级的单位,今后不得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度。
  4.1992年,各网、省局、水电工程局、矿务局及其工会组织要积极组建或健全工人技术考核考试委员会,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并完善考试考核规章制度,健全工人培训网络,编写有关培训考核大纲、培训教材,充实试题库,为工人提供良好的学习和提高技艺的条件。使此项工作得以制度化、经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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