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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关于出卖一九九一年用电权容量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能源部关于出卖一九九一年用电权容量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2年1月15日 能源计(1992)39号)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72号文中有关采取卖用电权办法进行集资办电的规定,现将1991年可供出卖用电权容量通知你们(具体见附表),请按此安排出售用电权事宜,并就有关问题重申如下:
  一、采取卖用电权的方式筹措电力建设资金,是经国务院批准集资办电的一项政策,各电管局、电力局通过卖用电权所筹集的资金经部综合平衡,统一纳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以后用于电力建设,并由部委托电管局、直属电力局按照国家经营基金方式进行管理、使用和回收。
  二、由卖用电权资金进行集资建设的项目,相应的产权归电管局、直属电力局所有,分得的电力、电量纳入国家统一分配计划。
  三、出售用电权的办法,各单位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并报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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