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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关于停止对企业进行不必要的检查评比和不干预企业内部机构设置的通知

能源部关于停止对企业进行不必要的
 检查评比和不干预企业内部机构设置的通知
 (1991年12月31日 能源人(1991)1261号)


  近几年,部有关业务部门和一些社会团体采取各种形式对企业进行各种检查、评比活动,一些业务主管部门各行其是,强令企业设置对口机构和配备对口业务人员。不仅严重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助长不正之风的蔓延,而且干预企业内部机构设置,致使企业机构臃肿、人浮于事、效率降低。对此,企业反映强烈,普遍要求尽快解决这一问题。根据国务院国发[1991]65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贯彻《企业法》,减少四面八方对企业的干预,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部决定,从1992年开始,除安全大检查、煤矿的质量标准化(含现代化矿井)达标考核、火电厂的“双达标”考核及农电工作的“三为”达标考核之外,部不再对企业进行其他任何检查、评比活动。各归口管理单位、各电管局、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和社会团体对企业的各种评比、检查等活动(包括各种升级、评优及各类专项奖),要立即停止进行。正在进行的由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善后。产品鉴定会、技术鉴定会等也要从简。
  二、各业务主管部门按国务院规定对企业进行财政、税收、物价、审计、质量、安全等监督和检查及达标考核,要依法办事,为政清廉,要简化手续,避免重复,不得干预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三、对企业检查,除国家明文规定需要收费的项目外,一律不得收费或抬高收费标准,更不准向企业索取好处费。
  四、各类协会、学会、研究会、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新闻、事业单位一律不得对企业进行检查。
  五、有关机构和人员编制的管理按国务院国发[1990]14号文和部能源人[1991]444号文规定办理。依据《企业法》,企业有权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简、效率”的原则决定内部机构设置及其人员编制。有关业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不得干预企业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六、各企业有权拒绝和揭发违反上述规定的评比、检查和干预企业内部机构设置的人和事,一经发现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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