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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关于印发《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预算人工费等若干规定》的通知

能源部关于印发《火电、送变
 电工程建设预算人工费等若干规定》的通知
 (1991年11月16日 能源基(1991)1108号)



  现将《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预算人工费等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从1991年1月1日起,在电力行业中实施。实施中有什么问题,请随时告部基建司。

附:
        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预算人工费等若干规定

  一、人工费
  (1)标准工资:电力建筑3.65元/工日,电力安装3.70元/工日。
  (2)副食补贴:0.40元/工日。
  (3)冬煤补贴:全年补贴标准÷306天。
  (4)粮煤补贴:每月补贴标准÷25.5天。
  以上一至四项之和为基本人工费单价,标准工资按六类地区计算,其他工资区按其类别系数调整。地区工资性津贴列其他直接费。
  二、电力建设项目,应考虑价格上涨因素,火电、送变电工程的价格上涨指数,根据当前的物价情况,暂按6%计列。
  三、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指建设项目按其性质和规模,实行差别税率而发生的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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