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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印发《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变动后确定职务工资问题的处理办法》的通知

能源部印发《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职务变动后确定职务工资问题的处理办法》的通知
 (1991年10月30日 能源人(1991)1042号)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办发[1987]1号文件精神,我部制订了《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变动后确定职务工资问题的处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1.在京事业单位和各水电勘测设计院一律按部规定的办法执行。
  2.京外事业单位均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政府的规定执行,若地方政府尚未制订实施办法,在征得地方政府同意后,也可按我部规定的办法执行。
  按上述规定执行后,不得再改变执行办法。
  3.部管干部的工资晋升须报部审批,各水电勘测设计院的工资晋升一律报水规总院批准后执行。

  附:
 
          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职务变动后确定职务工资问题的处理办法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办发[1987]1号文件的精神,结合我部的实际情况,现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变动后确定职务工资的处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晋升职务的工作人员,提职后原职务工资低于新任职务工资标准最低等级的,按新任职务最低等级标准执行。专业技术人员按人薪发[1990]8号文修订的新标准执行。
  二、1989年10月1日以后晋升职务的人员,原职务工资已在新职务工资标准以内的,与同类人员相比,德才条件相同,组织领导能力和业务水平相同,工作年限相同,其职务工资符合下述条件的,在不出现新的矛盾的前提下,可以提高一个工资等级。
  (一)行政人员
  1.提职后原职务工资已在新任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档的。
  2.提职后原职务工资已在新任职务工资标准倒二档的,1969年9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的正、副司(局)长,1974年9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的正、副处长,1979年9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的正、副科长(正、副主任科员)。
  3.提职后原职务工资在新任职务工资标准倒三档及其以上,符合附表1规定的。
  (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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