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废止能源部关于扩充和完善
电力重点骨干企业信息系统的通知
(1991年10月25日 能源信(1991)723号)
为了更好地加强宏观调控,保证电力事业的发展,部决定将1990年以来初步运行的“双保企业跟踪监测统计系统”和“全国部分重点骨干企业生产调度管理信息系统”(电力部分)进行扩充和完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将数据信息的采集点在原有的东北、华北、华东、华中、西北电管局,山东、四川省电力局的基础上,增加云南、贵州、广西、福建省电力局和华能集团公司。新增加的五个单位从1991年11月25日开始按要求向部信息中心传送数据信息,具体实施办法见附件。
2.为及时掌握综合信息,各单位除认真地采集和传送原定的指标体系外,增加与质量、成本、安全有关的几项指标(按部综合计划司89年编印的“电力工业生产统计指标解释”统一口径)如下:
(1)电网频率合格率(%)
(2)供电标准煤耗(克/千瓦小时)
(3)售电总成本(万元)
(4)多种经营产值(万元)
(5)全员劳动生产率(元/人 季指标)
(6)欠交电(热)费(万元)
(7)人身伤亡数(伤亡人次,包括生产、基建、农电、修造等造成的死亡、重伤人数)
(8)设备事故次数(总事故次数,考核事故次数[其中:发电、供电])
以上指标和原有指标(除注明外均为月指标)的报送均需认真审核,严格把关,保证质量,防止数出多门。新增加的指标由部信息中心编制软件,统一格式(以上新增加的指标从1991年11月25日起报送)。
3.各单位向部有关司局报送的专业数据信息,可以充分利用部信息中心同各网省局连通的传输渠道传送(各单位和信息中心或相应部门应大力支持)。
“电力重点骨干企业信息系统”的建立和运行是全局性的工作,需要各部门之间密切合作。因此,各单位应给予高度重视,建立相应的制度,明确负责此项工作的职能部门和人员(请各单位将负责此项工作的部门及具体人员、名单、联系电话于91年11月30日前送部信息中心)。要确立全局观念,合理组织,确保综合的数据信息能及时、准确地采集、处理、传送和接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