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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型水电站工程建设施工与设备采购招投标工作管理规定

  第四十五条 招标单位根据评审结果提出评标报告报送业主。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企业(一至二个),其评标价应在合理的范围之内,一般不宜高于标底5%或低于标底的8%。

第八章 决标

  第四十六条 业主组织评标委员会对评标报告进行审查。评标委员会由项目领导机构各方代表和高级专业人员组成。大型项目主体工程的评标委员会名单需报上级主管部门确认。
  一般项目评标报告经业主核准后即可决标。大型项目主体工程决标前需征求项目领导机构的意见。
  第四十七条 所有投标企业评标价与标底偏差均超过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时,招标单位应首先复核标底,若标底无误可采取以下办法处理:
  一、按原定计划从投标企业中选择综合评价较好的企业中标。
  二、选择综合评价较好的两个企业进行议标。
  三、宣布招标无效,另行招标。
  第四十八条 因故(非施工企业原因)招标失败时,招标单位应赔偿投标企业标书编制费和保函手续费。金额为标底的万分之三,但最多不超过三万元,同时退还投标保函。

第九章 授标与签订合同

  第四十九条 中标企业确定后,由招标单位以业主的名义发出授标通知书,双方进行合同谈判确定《合同协议条款》,并应在两个月内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如中标企业借故拖延签订合同或提出超出投标书承包条件的要求,招标单位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另定中标企业。
  施工企业联营体中标,在签订合同前需在当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第五十条 合同文件由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共同准备。合同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协议条款》及谈判纪要。
  二、《合同条件》。
  三、投标文件及澄清会谈纪要。
  四、来往函件。
  五、招标文件及招标单位补充通知。
  上述文件内容有冲突时其解释顺序为:一、二、三、四、五。
  第五十一条 合同文件准备就绪后由招标单位确定签订合同日期,举行签字仪式,招标单位与中标企业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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