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的基本方是业主和投标企业。经业主授权,建设单位作为招标单位代表业主从事招标工作。凡持有《水利水电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施工企业均可参加与其资质相应的水电工程施工投标。持有其他行业资质等级证书的施工企业参加主体工程(含导流工程,下同)投标,其资质应附合“水利水电
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有关规定,并经项目领导机构同意。
第八条 有关主体工程的招标计划、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报告、评标报告,由招标单位报业主批准和项目领导机构确认,并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
有关单位在收到报告后应在十五天内答复,逾期不答复的即为确认。招标单位可进行下一步工作。
第三章 招标
第九条 水电工程招标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工程项目已列入国家或地方基本建设计划。
二、分标方案或执行概算已经得到业主批准;招标计划已经得到业主和项目领导机构的同意。
三、建设单位已与设计单位签订设计合同。
四、招标文件、招标设计、标底的编制工作已完成。
五、有关工程施工征地和移民搬迁的实施计划已经落实。
第十条 分标应有利于吸引投标企业参加竞争,有利于建设单位和承包企业的工程管理。主体工程分标不宜过多。
第十一条 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及邀请议标。招标单位可根据工程条件和市场环境选择。同一工程中的分标项目,可以采用下列不同的投标方式。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公开发布招标通告。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有承包能力的企业发出投标邀请。邀请的施工企业不应少于三家。
三、邀请议标:招标单位邀请有承包能力的企业,采用商谈方式确定承包企业、合同条件直至签约,邀请的企业一般不少于两家。
第十二条 招标要对投标企业进行资格审查(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
第十三条 公开招标须采用资格预审方式。招标单位发布的资格预审通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