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所有电力、煤炭工业企业的申报材料,都需经部划分企业类型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统一报全国划分企业类型协调小组审批。
(二)申报中型工业企业的程序
1.部属电力企业、归口管理的统配煤炭企业和电力企业,由电管局、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电力机械局、水电工程总公司、中统公司、东煤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划分企业类型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报部划分企业类型领导小组审批。
2.地方所属的电力、煤炭企业,按隶属关系,向地方有关部门申报。
四、申报大中型工业企业所需申报材料
申报国家大型工业企业、中型工业企业,须分别填报统一制定的《大型工业企业申报表》、《中型工业企业申报表》(见附件),同时均需附上加盖上级统计部门公章的1990年度工业统计年报(即1.工业企业基本情况表;2.独立核算大中型企业年报基层表。下同)和加盖同级财政部门公章的1990年度财务决算表(即:1.商品成本表;2.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增减表。下同)。企业在向主管部门初报大型工业企业申报表的同时,须将一份申报表直接报送全国划分企业类型协调小组办公室。
五、核实第一批公布的大型工业企业
即按1990年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是否达到经企[1988]240号文规定的相应标准要求进行审查。由企业分别填报《第一批大型工业企业核实表》,同时需附上加盖上级统计部门公章的1990年度工业统计年报和加盖同级财政部门公章的1990年度财务决算表,直接报送部划分企业类型领导小组审核,由部统一报全国划分企业类型协调小组审查确认。第一批公布的大型工业企业,如果近几年生产规模发生了变化,企业类型升档,在按本条规定办理核实手续的同时,可按第二条规定的程序办理企业类型升档审批手续。
六、在全国划分企业类型工作暂停期间,由部、中统公司审批的大型工业企业,须按本文第二条规定,报部划分企业类型领导小组重新审核,并报全国划分企业类型协调小组审批确认后生效
七、申报、核实大、中型工业企业的时间要求
报部划分企业类型领导小组审查、核实的大型工业企业和审批的中型工业企业,最迟报送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991年11月20日和1992年元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