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部关于组织划分企业类型工作的通知
(1991年10月9日 能源人(1991)943号)
现将全国划分企业类型协调小组《关于组织申报(审批)第二批和核实第一批大型工业企业的通知》(划企[1991]1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申报大中型工业企业的条件及标准
(一)申报国家大中型工业企业的单位必须是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兼有行政职能的公司一律不得申报。
全国性或地区性的有行政和行业管理职能的大公司、联合工业公司(如中统公司、东煤公司、电力联合公司、省电力公司、水电总公司等)、三资企业暂不申报。
(二)国务院授权原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原
劳动人事部联合发布的“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经企[1988]240号)为划分企业类型的标准。需要重新明确的是:原规定中的“固定资产(原值)”,系指“生产性固定资产”。凡生产能力和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达到经企[1988]240号文件规定标准的国营和集体的工业生产企业均可提出申报。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以1990年工业统计年报的数据为准。
二、大中型工业企业的审批权限
大型工业企业的审批权在全国划分企业类型协调小组;中型工业企业的审批权在部划分企业类型领导小组。
三、申报国家大中型工业企业的程序
(一)申报国家大型工业企业的程序
1.部属电力企业,东煤公司所属企业,中国华能集团公司所属电力、煤炭企业,由电管局、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电力机械局、水电总公司、东煤公司、华能集团公司划分企业类型领导小组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符合标准和要求的企业报部,由部划分企业类型办公室提出审核意见,经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分企业类型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再报部划分企业类型领导小组审查。也可在征得地方同意后,先将初审符合标准和要求的企业报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分企业类型领导小组审查,再报部。
2.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所属企业,由总公司划分企业类型领导小组提出审核意见,经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分企业类型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再报部划分企业类型领导小组审查。也可在征得地方企业划型领导小组同意后,按下列申报程序办理: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厅(局、公司)初审。将符合标准和要求的企业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分企业类型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再呈统配煤矿总公司审核后报部。
3.地方所属电力、煤炭企业,按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分企业类型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送部划分企业类型领导小组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