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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机电设备进口审查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七、配合和支持生产制造部门的技贸结合、引进技术和消化、吸收、国产化工作;
  八、负责授权范围内审批的进口机电设备的备案、统计上报及分析、预测工作;
  九、编制年度机电设备进口计划和年度国家限制进口机电产品计划;
  十、向国务院进口审查办和能源部报告年度进口审查和管理工作总结;
  十一、收集有关机电产品信息,做好信息交流及咨询工作;
  十二、研究、改进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和管理工作,并向国务院进口审查办和能源部提出建设性意见;
  十三、协助海关、工商、公安、检查和监察等部门查处部系统机电设备进口工作中的违章、违纪和违法案件。
  第五条 进口审查范围:凡能源部进口审查办管理的单位需进口机电设备,包括机械、仪器、电工、电子和日用机电产品及其零部件、元器件、备品配件在内均属进口审查范围。
  上述机电设备不论是在引进项目内进口,还是单机进口,不论何种外汇来源,不论何种进口渠道或方式,均要办理进口审查手续。

第二章 审查原则

  第六条 支持国内工业的发展,鼓励引进先进的技术和设备,促进电力、煤炭工业技术进步,提高电力、煤炭工业的经济效益和现代化水平。
  第七条 严格控制一般加工设备的进口。
  第八条 国内可以生产供应,质量、性能与国外产品基本相同或接近,在技术性能方面基本能满足使用要求的机电设备,原则上不准进口。
  第九条 只需进口某些关键件、配套件或关键材料,国内可以制造供应技术性能基本能够满足使用要求的机电设备,不进口整机。
  第十条 对引进项目需要进口的机电设备单机,凡符合国家规定招标条件的,要先在国内招标。部进口审查办商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共同制订招标计划。国内中标的设备,不批准进口。

第三章 审查程序

  第十一条 引进项目进口机电设备的审查:
  一、引进单位在报送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同时,要抄送能源部进口审查办。能源部进口审查办会同项目审查部门研究采用国产设备的可能性,做好项目的前期工作;
  二、报审引进项目进口机电设备必须提供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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