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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机电设备进口审查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部机电设备进口办公室工作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1995年4月24日 实施日期:1995年4月24日)废止

能源部机电设备进口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1991年9月30日 能源外(1991)87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关于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和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及各项规定,结合能源部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能源部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以下简称能源部进口审查办)为国家二级机电设备进口审查机构,受国务院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进口审查办)委托,在授权范围内负责能源部机电设备进口审查管理工作,对国务院进口审查办和能源部负责。
  第三条 能源部进口审查办负责管理以下单位的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及管理工作:
  一、能源部所属电力直属、归口单位和共管单位的电力部分;
  二、东北内蒙古煤炭工业联合公司、中国地方煤矿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
  三、国家能源投资公司(电力部分的投资项目);
  四、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一九九0年一月一日起签订的使用国外贷款中由国家统借统还部分);
  五、归口管理的四个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中国核工业总公司)机电设备进口审查的协调及监督工作。
  第四条 能源部进口审查办的职责和任务:
  一、负责限额以下引进项目进口机电设备和限额以下单机进口的审批工作;
  二、负责限额以上引进项目进口机电设备和限额以上单机进口的审核、转报工作;
  三、负责进口国家限制进口机电产品的审核、转报工作;
  四、负责进口国家控制进口机电产品的审核和与机电设备招标机构联系、协调工作;
  五、组织编制限额以下引进项目进口机电设备的国内招标计划及实施管理工作;
  六、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或参与国外贷款项目、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来料加工装配项目所需进口机电设备的审核或前期(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期间)咨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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