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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关于颁发《能源部电力专用产品质检中心管理办法》等规章的通知

  5.配备必要的服务和辅助设施。
  第十五条 部质检中心的“三废”处理应符合环境保护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十六条 实验室内不得进行任何影响正常检验业务的其它活动。与检验无关的物品不应带入实验室,室内应保持清洁、整齐,不乱堆放杂物。

第六章 检验报告

  第十七条 检验人员应对产品质量作出明确的判断,并将检验结果和有关资料,写出一份综合性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的数据、图片、术语等必须准确无误。
  第十八条 部质检中心应使用印有统一的认可标志和本中心被正式批准的全称的检验报告纸,书写检验报告,字迹要清晰。
  报告内容一般应包括:
  1.检验报告的总顺序号、每页编号、总页数;
  2.受检单位名称;
  3.检验报告的题目;
  4.样品说明:包括生产厂名、型号规格、产品批号或出厂日期、取样地点、编号、日期、方法等;
  5.检验所依据的标准编号;
  6.实验情况的必要说明;
  7.实验结果与标准要求作比较;
  8.检验结论:对样品或整批产品质量是否合格作出明确判断;
  9.必要时,实验结果应辅以图片、图表表示;
  10.对实验中出现的疑点加以说明,如实记录实验过程中的意外情况或事故;
  11.负有技术责任和质量责任的有关人员签字,并盖质检中心的印章;
  12.检验报告的发送日期。
  第十九条 检验报告复制件和原始记录应装入技术档案,根据不同类别保存1-5年。
  第二十条 对已发出的检验报告如需修改或补充,应另发一份题为《对编号×××检验报告的补充(或更正)》的技术文件。

附则

  第二十一条 部地区质检中心不设站,实行一级管理。基本条件同部质检中心基本条件。
  第二十二条 本条件由部科技司解释。

  附3:
 
     部级电力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审查认可细则
              (1991年6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审查认可部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以下简称“质检中心”)的工作,根据《能源部电力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管理办法》和《部级电力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基本条件》,并参照《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审查认可细则》,制定本审查认可细则。
  第二条 审查认可质检中心的主要内容是组织机构、人员素质、仪器设备、环境条件、管理手册、检验工作等六个方面,计39项,详见附录1《部级电力专用产品质检中心审查认可评定表》(以下简称《评定表》)。
  第三条 本细则规定了审查认可工作的管理、程序和评定,适用对质检中心的审查认可。

第二章 管理

  第四条 能源部科技司技术监督处为审查认可的管理机构。
  第五条 审查认可管理机构的职责是:
  (一)受理申请、初审报送材料;
  (二)制订审查认可计划;
  (三)组建评审组进行现场评审;
  (四)审查《评审报告》;
  (五)承办培训等有关事项;
  (六)向国家技术监督局质量监督司申报国家级质检机构;
  (七)与国家技术监督局建立业务关系。

第三章 程序

  第六条 申请
  质检中心按《评定表》自查通过后,经行政主管单位批准,可向审查认可的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申请时,必须报送下列资料(各一份):
  (一)《审查认可申请书》;
  (二)自查情况报告;
  (三)《管理手册》(见附录2)。
  第七条 资料初审
  审查认可管理机构对报送的资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通知质检中心。
  第八条 组建评审组
  审查认可管理机构根据申请单位情况,选聘有管理和专业检验经验的专家7-11人组成评审组,并派员出任组长。评审组一般分两个小组。第一小组负责组织机构、人员素质和管理手册的评审;第二小组负责仪器设备、环境条件和检验工作的评审。小组组长由评审组组长指定。
  评审组成员必须熟悉有关文件和资料。
  第九条 现场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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