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能源部对审查组的审查报告进行审定,合格者,颁发《能源部电力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认可证书》,由部人劳司发文通告。
第十七条 认可证书有效期为5年,期满前3个月进行复审,复审合格者换发认可证书,复查申请手续同审查认可手续。
第十八条 根据部的统一规划,需建立地区质检中心的,由网省局直属试验研究单位向科技司提出审查认可的申请,科技司会同网省局组织专家组审查。审定、认可证书和发文通告同第十六条。
第十九条 通过认可的质检中心,按国家要求,定期进行计量认证,计量认证不合格者,暂停承担检测任务。
第四章 管理
第二十条 被认可的部质检中心,其质量监督检测业务,由部科技司归口管理。在行政上接受所在单位的领导,中心的正副主任由所在单位任命,报部科技司、人劳司备案。
第二十一条 对具有多项检测产品的中心,采取中心和站两级管理的方式。中心设办公室,为中心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协调各站的工作,并向中心负责人负责。对单项产品检测中心,为中心一级管理,根据检测需要可设置若干组,但不作为一级管理机构。
第二十二条 部质检中心的抽查检验计划,由各司(局)于每年11月底前提出,科技司汇总后于次年的2月底前下达。地区质检中心的抽检计划不得与部质检中心的抽检计划重复。
部质检中心承担的其他检测、认证、鉴定等任务,于每年12月底前向科技司申报计划,科技司于第二年的二月底前下达计划。检测结果由科技司汇总,能源部发文公告。
第二十三条 部质检中心每年以书面材料向科技司和有关司(局)汇报一次工作,指定的抽检报告,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部有关司(局)对部质检中心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被检单位或其他单位对部质检中心的检测结果有争议时,由部科技司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裁决。
第二十五条 部质检中心的组织机构、技术骨干,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二十六条 部质检中心是非营利的事业单位,行使部委托的质量监督职能,部有关主管司(局)下达的监督抽查任务,由任务下达司(局)拨给检验费,接受委托的检测项目,按有关规定收费。地区质检中心承担的任务,由任务下达部门拨给经费。
第二十七条 部质检中心的技术论文,研究开发的检测方法和仪器设备属科技成果,纳入科技进步奖励范围。
第二十八条 部质检中心所在单位和主管司(局)要加强对质检中心及其工作人员的业务考核和管理。考核的内容包括技术水平,工作成绩、服务态度和廉政情况等,考核结果作为奖惩和晋升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地区质检中心的管理办法,由网省局参照本办法制定,并报部批准。
第五章 奖惩
第三十条 对管理水平高、团结协作好、按时完成任务、成绩突出的,授予部或局级先进集体称号,并给予奖励。
第三十一条 对在工作中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可评选为先进个人,予以奖励。
第三十二条 对管理混乱、贯彻制度不利、工作质量差,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质检中心,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整顿直至吊销认可证书的处分。
第三十三条 对不遵守制度造成工作失误、泄密、或不坚持原则,弄虚作假的质检中心工作人员,视其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扣发奖金或行政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触犯刑律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部科技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水利电力部专用机电设备质量检验测试中心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附2:
部级电力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基本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条件是根据《能源部电力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管理办法》、《国家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基本条件》,总结电力专用产品监督检验几年来的实践经验,结合部电力行业的具体情况,制订本基本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