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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关于颁发《能源部电力专用产品质检中心管理办法》等规章的通知

能源部关于颁发《能源部电力
 专用产品质检中心管理办法》等规章的通知
 (1991年9月29日 能源技(1991)900号)


  为了进一步完善电力专用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发挥用户对产品质量的监督作用,促进电力专用产品质量的提高,防止不合格产品进入电力系统,以保证电网安全、经济运行,在广泛征求各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部对原水利电力部颁发的《水利电力部专用机电设备质量检验测试中心管理条例(试行)》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形成的《能源部电力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管理办法》、《部级电力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基本条件》、《部级电力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审查认可细则》颁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映到部科技司。
  原水电部[87]水电技字第13号文颁发的《水利电力部专用机电设备质量检验测试中心管理条例(试行)》和《水利电力部抽查专用机电设备质量管理办法(试行)》自本文发布之日起废止。

  附1:
 
       能源部电力专用产品质量检验测试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电力专用产品质量的提高,加强使用部门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防止不合格产品进入电力系统,建立能源部部级电力专用各类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以下简称部质检中心)。
  第二条 部质检中心是部授权的电力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机构,在能源部领导下,由科技司会同有关司局统一规划和组建。地区专项设备质检中心在部统一布置和规划下组建,委托网省局代部管理。
  第三条 部质检中心,地区质检中心在组织机构、人员素质、仪器设备、环境条件和管理制度等方面,应达到《能源部部级电力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基本条件》的要求。
  第四条 部质检中心原则上设在部直属院所内,一个单位只设一个中心,但可以承担多项检测内容。地区质检中心设在网省属直属的试验研究所内,检测项目由部、网省局共同商定,以避免重复建设,重复检测。
  第五条 质检中心与所在单位的业务机构要相对独立,并确定专职和兼职检测人员。

第二章 职责

  第六条 部质检中心的主要任务是:
  1.承担部指定的电力专用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检验,优质产品的检验鉴定;
  2.受有关部门的委托,承担重要新产品的性能鉴定,产品质量的认证,产品制造过程的质量检验及进口电力设备的质量检验和鉴定;
  3.承担产品质量争议的仲裁检验;
  4.研究开发新的检测技术和方法;
  5.承担或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和有关标准的试验验证工作;
  6.调查、研究、总结重要机电设备运行情况和质量上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反映。
  第七条 地区质检中心的主要任务是:
  1.承担网省局指定的电力专用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检验和产品质量的调查;
  2.承担部下达和其他单位委托指定的电力专用产品的检测及新产品的试验;
  3.研究开发新的检测技术和方法;
  4.承担或参与制(修)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参加有关标准的试验验证工作。
  第八条 经国家技术监督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的批准,可以承担对实行生产许可证产品的质量检验。
  第九条 质检中心要按时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任务,检测工作必须坚持公正性和科学性。检测报告的数据要准确可靠,判断结论科学合理。
  第十条 质检中心的检测结果和有关技术资料要严格保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公布或泄露。
  第十一条 质检中心的工作人员,必须奉公守法,秉公办事,不徇私情,不得接受被检单位任何形式的礼品、纪念品、吃请和馈赠。
  第十二条 质检中心的工作人员,为了完成监督检验任务,必要时可利用受检单位的仪器设备。
  第十三条 质检中心有权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被检企业的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上存在的问题或处理建议。

第三章 审查认可

  第十四条 根据部建立质检中心的规划,凡具备《能源部部级电力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基本条例》的科研单位,可直接向部科技司提出审查认可的申请。
  第十五条 部科技司接到申请后,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审查组,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合格后,按《部级电力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审查认可细则》的规定,进行现场审查,并提出审查认可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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