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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关于印发《能源部中、小型电力修造企业推行全面质量管理验收细则(试行)》和《能源部电力修造企业质量检验导则(试行)》、《能源部电力修造企业工艺管理导则(试行)》

  6.8 负责对生产车间的产品质量指标考核;参与质量管理和工艺纪律的检查、考核。
  6.9 参加新产品设计的评审和鉴定,并提出意见。
  6.10 积极采用先进的检测技术和方法。
  6.11 不断提高本部门人员的思想、业务素质,以不断提高检验工作质量。
  7 质量检验的基本制度
  7.1 企业应制订确保质量检验部门和检验人员正常独立工作不受干扰的制度。
  7.2 企业应健全并不断完善质量检验方面的各项管理制度。
  7.3 企业应积极推行“三检制”,即操作者“自检”、操作者之间“互检”和专职检验的“专检”;自检中要实行“三自”、“一控”检验制,即“自检”、“自分”、“自盖工号”以及“自控准确率”。
  7.4 企业的质量考核奖惩制度应明确对质量检验部门和人员的工作质量和数量的考核奖惩内容及考核方式。
  质量检验人员的奖金分配应与车间脱钩;企业应根据本企业具体情况确定,但其平均奖金水平不应与生产工人的平均奖金水平有较大差异。
  对干扰检验工作或打骂检验人员的事件要按制度(见7.1)严肃处理。
  8 企业质量检验工作的基本内容
  8.1 进货检验
  8.1.1 概述
  进货检验即对外购货品进行质量验制,是对采购进厂的原、辅材料、外购件、外协件及配套件等入库或投产之前的接收检验。进货检验包括首批进货检验和批量正常进货检验。
  8.1.2 进货检验的范围和必要的检验项目应通盘考虑并做好计划,慎重地选择并确定被检物资的被检质量特性(见附录B);完好地保存各批被检物资的识别记录,以确保可追溯性。
  8.1.3 进货检验应按采购文件规定的类别、型式、式样、等级和技术参数或质量特性,并对照供方所提供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或标识进行符合性检验、验证、测量或试验。
  8.1.4 检验部门如因生产急需来不及检验或验证而放行时,应在该项物资上标以明确标记并作好记录,以便一旦发现不符合规定要求时能立即追回和更换,并执行8.4.1至8.4.7的规定。
  8.1.5 企业应根据具体情况认真制订和确定严格的进货检验程序和方法。
  8.2 工序间检验
  8.2.1 概述
  工序间检验即对产品加工过程中各道工序加工完毕的零部件、半成品或特殊工序(见8.5)所进行的检验,以验证上道工序的符合性,是生产过程各工序之间流传时的检验。
  8.2.2 工序检验应发挥预防、工艺监督和把关的作用。
  8.2.3 工序检验的方法应包括首件检验,巡回检验、完工检验以及操作者的自检;工序检验还应包括对影响产品质量的工序主导要素进行检查、报告,并协助采取及时的改进措施。
  8.2.4 工序间检验的工位和检验频次应根据质量计划、规定程序以及该生产阶段产品的重要性和检验的复杂程度确定;应尽可能在靠近形成特征或特性的生产工位进行检验。
  8.2.5 经工序检验或因生产急需来不及检验或验证而放行的产品均应标以明显标记并作好记录。
  8.2.6 未经检验或试验合格或必要报告未验证的产品不得转入下道工序。当生产急需并有可靠追回程度时,经批准后才能例外转序,但应执行8.2.5的规定。
  8.2.7 不合格产品的处理
  不合格品的处理应执行8.4.1至8.4.7的规定。
  8.3 成品检验
  8.3.1 概述
  成品检验是对完工后的产品入库前或作为企业的发出商品出厂前所进行的一次全面的检验或试验。其目的是为了防止不合格产品出厂进入用户手中,损害用户利益和企业信誉。
  8.3.2 成品检验的内容应包括产品的性能、安全性、可靠性、寿命、外观、附件、备件、质量证明文件和包装等。
  8.3.3 企业应根据具体情况,对成品检验制定规范的检验或试验项目、程序和方法。
  8.3.4 按规定程序规定的各项检验、试验已经全部完成的成品,在实物或包装物上应有合格的明显标记,并采取保护成品质量的有效措施。一旦发现不符合规定的成品,应执行8.4.1至8.4.7的规定。
  8.3.5 成品检验的记录和报告必须完整、齐全、准确,并应实施规范化管理。
  8.3.6 企业应对成品采用连续的或定期的分批抽样进行产品质量审核。
  产品质量审核应由具有一定资格且与检验工作无直接责任的人员进行。通过对产品批质量的审核评级,提前获得使用过程中的质量信息,以便对产品和工艺采取纠正措施。
  8.4 不合格品的处理程序
  8.4.1 总则
  一旦发现材料、零部件或成品不能满足或可能不满足规定要求时,应立即采取8.4.2至8.4.7的各项措施。
  8.4.2 鉴别
  对可疑的不合格的产品或生产批应立即进行鉴别,并将发现的问题记录下来。只要有可能,就必须作出检查以前生产批的规定。
  8.4.3 隔离
  应对不合格品与合格品做出标记并尽可能隔离,以防止在作出适当处置前误用。
  8.4.4 评审
  应由指定的人员对不合格产品进行评审以确定它们是否能使用或需要返修、返工、降级或报废。
  8.4.5 处理
  应根据8.4.4的结果对不合格品进行处置。对已发现的不合格品或怀疑可能存在的不合格品无论是已入库或已发运、已在用户仓库或已投入使用,均应根据安全性、生产责任或用户意见提出是否需要追回的决定。
  8.4.6 文件
  应制订处置不合格产品的书面程序,其中应附有标记、表格及报告的格式实例。
  8.4.7 防止再发生
  应从仔细分析产品的技术规范以及所有有关的过程、操作、质量记录、服务报告及其它资料中,运用统计方法或其它方法,找出根本原因,相应地从修改制造、包装、运输或贮存工艺,以及产品技术规范乃至质量体系等方面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再发生不合格现象;同时,为防止问题再发生,应对有关工序和程序进行必要的控制。
  8.5 特殊工序的检验
  有些工序的加工质量不能通过其后产品的检验或试验完全确定,例如加工缺陷在使用后才暴露出来,这些工序属特殊工序。因此,为保证满足规定要求,企业必须按下列原则做好特殊工序的质量保证工作。
  a.制订作业指导书,内容应包括生产或安装、服务的方法、适用的设备、适宜的工作环境,以及应符合的有关标准(法规)和质量计划;
  b.在生产或安装、服务过程中必须对这些工序进行连续监控和要求操作人员遵守规定程序,并有有效的监督措施;
  c.需要时,对工序和设备进行鉴定。
  d.工艺的评定准则应用文字或代表性样品加以规定。
  e.完好地保存有关记录。
  9 企业质量检验的基本设施
  9.1 企业应具备满足生产需要和所有规定检验项目所必须的检验设施,包括工作场所、设备、仪器、装置、专用检具等,并合理配置。
  9.2 企业自制的专用检验器具,其设计程度应规范化,并经标准化处理,成品制造完毕须经鉴定、检验或试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9.3 检验设备中计量器具应能满足测量精度的要求。
  9.4 按有关的工艺文件、检验文件要求,应及时配置测试手段。
  9.5 年度检验计划应明确提出当年度需配置和更新改造的检验设施的项目,并明确验收和管理的要求。

  附录A
 
          检验指导书的涵义及标准格式
              (补 充 件)

  A1 概述
  检验指导书是用来指导检验人员正确实施检验作业的规程性
文件,是产品检验计划的构成部分,其目的在于为重要的检验作
业活动提供具体的指导。
  A2 检验指导书的基本内容:
  a. 检验对象;
  b. 质量特性;
  c. 抽样方法;
  d. 检测手段;
  e. 检验判断;
  f. 记录和报告;
  g. 必要的示意图及有关的说明资料。
  A3 进货检验、工序检验、成品检验,三种检验方式表(见附录C)检验指导书标准格式

             格式A3  a
          检验指导书(进货检验用)   文件编号:
------------------------------------受检的采购|    用于产品   |
     |           |特殊编号:(检验流程项目或用于产品图物品名称:|    名 称:   |号)
-----------------|------------------
 用于检验站名称         |指导书有效期:
------------------------------------检验项|     |     |      |检验方法、|    |
   |受检特性值|质量特性重|可能缺陷级别|     |抽样方案|注意序 号|     |要性级别 |      |手   段|    |事项---|-----|-----|------|-----|----|--1.1|     |     |      |     |    |
---|-----|-----|------|-----|----|--1.2|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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