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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关于印发《加强电力修造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能源部关于印发
 《加强电力修造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1991年5月21日 能源机(1991)396号)


  为了落实电力修造企业产品质量管理职能,强化质量管理,现将《关于加强电力修造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组织所属修造企业认真贯彻实行。
  各主管局要把所属修造企业的工作列入局的议事日程,加强领导,落实管理职能,并根据生产的需要,支持企业充实和改善工艺装备和测试手段,争取更大的成效。

附:
         关于加强电力修造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电力修造企业产品质量管理,明确各级质量职能,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电力修造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质量第一,以高水平的工作质量为电力生产建设提供满意的产品和服务,为安全经济发供电作出贡献。

第二章 工厂质量管理职能

  第三条 厂长对本企业的产品质量负全面责任。
  第四条 企业应结合本单位特点和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切实加强全员质量教育,特别是提高各级正职领导干部的质量意识教育。增强群体质量意识,提高保证产品质量的责任心和自觉性。
  第五条 企业要做到“五不准”:
  1.不合格的原材料、零部件不准投料和组装;
  2.不合格的产品不准出厂和销售;
  3.国家已明令淘汰的产品,不准生产和销售;
  4.没有产品质量标准、未经质量检验机构检验的产品,不准生产和销售;
  5.不准弄虚作假,以次充好,伪造商标、假冒名牌。
  第六条 企业应贯彻GB/T103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国家标准,按照“学习、对照、剪裁、完善、实施和总结”的贯标步骤,从实际出发,建立健全本企业的质量体系,制定质量计划,积极开展产品创优活动。
  第七条 要加强标准化、计量工作,应按要求达标入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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