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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关于颁发《供电系统用户供电可靠性统计办法》(试行)的通知

能源部关于颁发《供电系统
 用户供电可靠性统计办法》(试行)的通知
 (1991年4月29日 能源电[1991]363号)


  用户供电可靠性统计是反映电力系统对用户的供电状况和电力系统运行、管理综合水平的基础工作之一。原水电部以[85]水电电生字第9号文颁发了《SD137—85配电系统供电可靠性统计办法》(试行),执行几年来,对我国开展配电可靠性管理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实践中,各地结合企业升级、经营承包考核指标,以及统一编码等要求,提出了不少修改意见。现修订为《供电系统用户供电可靠性统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在原有基础上按所管辖的供电区域扩大了统计范围,统一了事件编码等,有利于提高供电可靠性统计管理工作。该办法中低压用户供电可靠性统计部分只做试点。除试点单位外,其它单位仍以公用配电变压器作为用户统计单位。
  现将该办法颁发执行,原水电部颁发的《SD137—85配电系统供电可靠性统计办法》(试行)及其有关补充规定和通知均停止执行。请各网、省局结合实际有步骤地积极组织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或建议请及时告部电力司,同时抄送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

  附1:
 
        供电系统用户供电可靠性统计办法(试行)
              (1991年4月)

第一章 总则

  1.1 供电系统用户供电可靠性指标,可以直接反映供电系统对用户的供电能力,也反映了电力工业对国民经济电能需求的满足程度,是供电系统的规划、设计、基建、施工、设备制造、生产运行等方面质量和管理水平的综合体现,用户供电可靠性指标的统计是供电系统技术管理的基础,也是电力工业现代化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统计的目标,以是否对用户停电为标准。
  1.2 为了统一供电系统对用户供电可靠性统计方法及评价指标,特制定本办法,其目的在于:
  A.收集供电系统运行方面的可靠性资料,建立用户供电可靠性数据和指标的管理系统;
  B.为城市电网的规划设计和供电设备的更新改造提供决策依据;
  C.为编制供电系统运行方式和检修计划制定各项生产管理措施提供决策依据;
  D.为制定统一的、科学的供电可靠性标准和准则提供决策依据;
  E.为提高供电系统对用户的连续供电能力,选择最佳可靠度提供决策依据。
  1.3 本办法适用于供电部门管辖范围内的供电系统对其用户供电可靠性的统计、计算和分析。
  注:所谓管辖范围内的供电系统是指由本部门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包括产权属于用户而委托供电部门运行、维护、管理)的电网及设施。
  1.4 供电可靠性统计、计算、分析和填报工作也是制定供电部门企业升级考核指标的依据。
  1.5 本办法由部电力司委托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和统一修订。

第二章 定义及分类

  2.1 供电系统用户供电可靠性的定义
   供电系统用户供电可靠性——衡量供电系统对用户持续供电能力的量度。
  2.2 供电系统及供电系统设施
  2.2.1 低压用户供电系统及其设施——由公用配电变压器二次侧出线套管开始至低压用户的计量收费点为止范围内所构成的供电网络,其设施为连接至接户线为止的中间设施。
  2.2.2 中压用户供电系统及其设施——由各变电站(发电厂)10(6)千伏出线母线侧刀闸开始至公用配电变压器二次侧出线套管为止,及10(6)千伏用户的电气设备与供电部门的管界点为止范围内所构成的供电网络及其连接的中间设施。
  2.2.3 高压用户供电系统及其设施——由各变电站(发电厂)35千伏(或以上电压)出线母线侧刀闸开始至35千伏(或以上电压)用户变电站与供电部门的管界点为止范围内所构成的供电网络及其连接的中间设施(在此范围以外的高压供电系统及其设施属于“输变电设施可靠性统计”的范畴)。
  注:这里所指供电系统的定义及其高、中、低压的划分,
  只适用于可靠性统计。
  2.3 用户、用户统计单位、用户容量及用户设施
  2.3.1 用户
  2.3.1.1 低压用户——以380/220伏电压受电的用户。
  2.3.1.2 中压用户——以10(6)千伏电压受电的用户。
  2.3.1.3 高压用户——以35千伏(或以上电压)受电的用户。
  2.3.2 用户统计单位
  2.3.2.1 低压用户统计单位——一个接受电业部门计量收费的用电单位,作为一个低压用户统计单位。
  2.3.2.2 中压用户统计单位——一个用电单位接在同一条电力线路上同一接点的几台用户配电变压器及中压用电设备,应以一个计量点作为一个中压用户统计单位(在“低压用户供电可靠性统计”工作普及之前,以10(6)千伏供电系统中的公用配电变压器作为用户统计单位,即一台公用配电变压器作为一个中压用户统计单位)。
  2.3.2.3 高压用户统计单位——一个用电单位的每一个受电降压变电站,作为一个高压用户统计单位。
  2.3.3 用户容量——一个用户统计单位的装见容量,作为用户容量。
  2.3.4 用户设施——固定资产属于用户的受电设施。
  2.4 供电系统的状态
  2.4.1 供电状态——用户随时可以从供电系统获得预定的电能的状态。
  2.4.2 停电状态——用户与供电系统失去电的联系,或不能从供电系统取得电能的状态。
   注:对用户的不拉闸限电,视为等效停电状态。
  2.4.3在下述情况下,不应视为对用户停电
   A.自动重合闸动作,重合成功,或备用电源自动投入;
   B.对供电系统停电时间不超过3分钟的各类操作(如调电操作、开关跳闸后试送成功等)。
  2.5供电系统设施的状态及停运时间
  2.5.1运行——供电设施与电网相连接,并处于带电的状态。
  2.5.2停运——供电设施由于故障、缺陷或检修、维修、试验等,与电网断开而不带电的状态,停运状态又可分为:
  A.强迫停运(故障停运)——由于设施丧失了预定的功能而要求立即或必须在6小时以内退出运行的停运,以及由于人为的误操作和其他原因未能在6小时以前向调度提出申请的停运。
  B.预安排停运——事先有计划安排,使设施退出运行的计划停运(如计划检修、施工、试验等),或在6小时以内退出运行的停运,以及由于人为的误操作和其他原因未能在6小时以前向调度提出申请的停运。
  2.5.3 停运持续时间——供电设施从停运开始到重新投入电网运行(或备用)的时间段,为停运持续时间。停运持续时间分强迫停运时间和预安排停运时间,对计划检修的设备,超过预安排停电时间的部分,算作强迫停运时间。
  注:对于设施停运而未造成供电系统对用户停电的情况下,不予统计。
  2.6 停电性质分类
  2.6.1 故障停电——供电系统无论何种原因未能在6小时以前向调度提出申请并通知用户的停电。
  2.6.1.1 内部故障停电——凡属本局管辖范围以内的电网或设备等故障引起的停电。
  2.6.1.2 外部故障停电——凡属本局管辖范围以外的电网或设备等故障引起的停电(包括由用户引起的停电)。
  2.6.2 计划停电——有正式计划安排的停电。
  2.6.2.1 检修停电——按检修计划要求安排的检修停电。
  2.6.2.2 施工停电——系统扩建、改造及迁移等施工引起的有计划安排的停电。
  检修停电及施工停电,按管辖范围的界限,分别有内部和外部两种情况。
  2.6.2.3 用户申请停电——由于用户本身的要求得到批准,且影响其他用户的停电。
  2.6.3 临时停电——事先无正式计划安排,但在6小时以前按规定程序经过批准的停电。
  2.6.3.1 临时检修停电——系统在运行中发现危及安全运行而必须处理的缺陷,并在6小时以前通知主要用户的停电。
  2.6.3.2 临时施工停电——事先无计划安排的施工,并在6小时以前通知主要用户的停电。临时检修停电及施工停电,按管辖范围的界限,分别有内部和外部两种情况。
  2.6.4 供电系统限电——有外部原因和内部原因两种(限电属于预安排停电)。
   A.外部原因——由于电力系统电源容量不足,由上级调度指令对用户以拉闸或不拉闸的方式限电。
   B.内部原因——由于供电系统本身设备容量不足,或供电系统异常,不能完成预定的计划供电而对用户的拉闸限电,或不拉闸限电,亦称为“配网限电”。
   注:供电系统的不拉闸限电,应列入可靠性的统计范围,每限电一次应计停电一次;停电用户数应为通知限电的实际户数;停电容量为减少的供电容量;停电时间按等效停电时间计算。其公式如下:
                  限电后允许的供电容量
   等效停电时间=限电时间×(1-----------)
                  限电前实际的供电容量
   限电时间——自通知之日起至恢复正常供电时为止的时间段。
  2.6.5 停电持续时间——供电系统由停止对用户供电到恢复供电的时间段,以小时表示。
  2.6.6 停电容量——供电系统停电时,停止供电的各用户的装见容量之和,单位为千伏安。
  2.6.7 停电损失电量——供电系统停电期间,对用户少供的电量,单位为千瓦·时。
  停电损失电量的计算方法,统一按下列公式计算。即:
          W=K×S1×T
  式中:W——停电损失电量(千瓦·时);
     S1——停电容量,即停止供电的各用户容量之和(千伏安);
     T——停电持续时间,或等效停电时间(小时);
     K——载容比系数(每年初须修改一次)。
       P
     K=-
       S
     P——供电系统(或某条线路)上年度的年平均负荷(千瓦),即:
       上年度售电量(千瓦·时)
     P=------------;*——润年为8784
          8760*
     S——供电系统(或某条线路)上年度的用户容量总和(千伏安)。
     P及S系指同一电压等级的供电系统年平均负荷及其用户总容量。
  2.7 对用户供电可靠性统计的有关规定
  2.7.1 用户由两回及以上供电线路同时供电,当其中一回线路停运而不降低用户的供电容量(包括备用电源自动投入)时,不予统计;如一回停运而降低用户供电容量时,应计停电一次,停电用户数为受其影响的用户数,停电容量为减少的供电容量,停电时间按等效停电时间计算,其方法按不拉闸限电的公式计算。
  2.7.2 用户由一回35千伏或以上高压线路供电,而用10千伏线路作为备用时,当高压线路停运,由10千伏线路供电并减少供电容量时,应进行统计,统计方法同前,对这种情况的用户,仍算作35千伏或以上的高压用户。
  2.7.3 对装有自备电厂且有能力向系统输送电力的高压用户,此时该用户与供电系统连接的35千伏或以上的高压线路停运,且减少(或中断)对系统输送电力而影响对35千伏或以上的高压用户的正常供电时,应统计停电一次,停电用户数应为受其影响而限电(或停电)的高压用户数之和,停电时间按等效停电时间计算,其方法同前。
  2.7.4 由外部原因引起的拉闸限电,不在考核范围内。凡在拉闸限电时间内,进行预安排检修或施工时,仍按预安排停电分类统计,并计入停电考核时间(即:计入评价指标中的“用户平均预安排停电时间”内)。
  2.7.5 利用周休日进行线路停电检修时,仍按检修分类进行统计。
  2.7.6 用户申请停电检修时,除该用户不计外,对受其影响的其他用户必须按检修分类进行统计(注:中压以上的用户与供电线路连接处,一般均装有断路设施。对该类用户申请停电检修、增容或改建时,不应影响其他用户的供电)。
  2.7.7 由同一原因引起同类设施而造成多回路的用户停电时,其起始时间差不超过一小时作为一次事件。对单回路停电,分阶段处理逐步恢复送电时,也作为一次事件,但停电持续时间按等效停电持续时间计算,如公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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