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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关于颁发《华能集团公司投资的发电厂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六、华能自行管理的发电厂应按下述规定执行:
  (一)电厂与所在地区网(省)局依据国家法律规定签订包括并网、调度、代售电、超欠计划发电利益与责任、事故及紧急情况下互供电等经济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电厂应接受电网统一调度,具有能源部有关规程规定的为电网统一调度所需的技术条件和技术装备;
  (三)参照上年全网火电平均利用小时数核定华能电厂计划发电量;
  (四)电厂按照行业管理的要求,将有关报表按期报送所在的网(省)局。
  七、委托所在网(省)局经营管理的发电厂按下述规定执行:
  (一)由委托方和受托方共同组成管理委员会,管委会主任由最大投资方担任。管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1.确定经营方针,审定重大经营管理问题。但不直接干预电厂的日常生产指挥和经营活动;
  2.审议受托方提名的厂长人选,定期听取并审议厂长的报告;
  3.审定电厂提出的定员定编方案;
  4.审议电价建议方案,监督、检查财务状况。
  (二)委托方和受托方依据国家法律规定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内容应包括:
  1.受托方应全面负责电厂的生产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搞好电厂的安全文明生产和经济运行;
  2.参照上年电网火电机组的平均利用小时数核定年计划发电量(可根据电网和机组情况分年核定);
  3.本着有利鼓励受托方管好设备,多发电多售电的原则,明确超发电效益(纯利润)分成比例和欠发电亏损(纯利润)的分摊办法;
  4.按国家规定提取折旧基金和大修理基金,专款专用。
  (三)发电厂厂长由受托方提名,经管委会审议后由受托方任免。
  (四)电厂的定编定员、劳动工资计划、发电量计划及燃料供应计划统一在受托方计划单列,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由网(省)局报部下达。
  受托网、省局应象对待所属电厂一样搞好燃料的催交催运,努力提高到货率。
  (五)电费结算按国家规定执行,一般每月结算一到两次。电网欠收电费时,按网(省)局平均电费回收率等比例分摊。
  (六)华能电厂可执行电力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的办法,按国家有关政策和能源部规定办法提取统筹基金,并由受托方统一管理。
  (七)委托管理合同(或协议)有效期由双方协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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