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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力发电厂节约能源规定(试行)

  高浓度灰浆泵出灰系统 1:3.0左右
  普通灰浆泵出灰系统 1:10左右
  第66条 在缺水地区,要回收冲灰水及冲渣水、水内冷发电机的冷却水、轴瓦的冷却水及盘根的密封水,使之重复利用。若冲灰水属于结垢型,要采取有效的防垢措施。冷却塔要加装高效除水器,减少水的飞散损失。
  第67条 要减少各种汽、水损失,合理降低排污率。做好机、炉等热力设备的疏水、排污及启、停时的排汽和放水的回收。火电厂各项正常汽、水损失率(不包括锅炉排污,机组起动或因事故而增加的汽、水损失,以及供热与燃油用汽的不回收部分),应达到以下标准:
  200MW及以上机组不大于锅炉额定蒸发量的1.5%
  200MW以下至100MW机组不大于锅炉额定蒸发量的2.0%
  100MW以下机组不大于锅炉额定蒸发量的3.0%
  严格控制非生产用汽和注意回收凝结水,并单独计量,防止浪费。
  第68条 热电厂要加强供热管理,与用户协作,采取积极措施,按设计(或协议)规定数量返回合格的供热回水。

第九章 培训

  第69条 网、省局和火电厂要经常广泛开展节能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广大职工的节能意识,发扬点滴节约精神,千方百计杜绝各个环节的能源浪费。
  第70条 网、省局和火电厂要制订节能管理人员和生产工人的培训制度,开办各种层次的培训班,有计划地轮训各级干部、节能工程师和节能人员。
  第71条 节能培训内容包括全面节能管理、能量平衡分析、热力经济分析和计算、效率监控方法、主辅机经济调度和节能技术等。不同层次的培训班可选择不同的内容和深度。
  第72条 加强信息交流和节能工作经验交流,推广现代化节能管理方法、节能技术改造和行之有效的节能措施。

第十章 奖惩

  第73条 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以调动广大职工开展节能活动的积极性,对节能工作采取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做到节约有奖,浪费当罚。
  第74条 根据国家和能源部的规定,对火电厂节约煤、油、电、水实行节能奖。
  第75条 节能奖按照定额进行考核。
  网、省局的供电煤耗定额由能源部核定,火电厂的供电煤耗定额由网、省局核定,并制订出相应的考核管理办法实行奖惩。
  第76条 节能奖由主管局统一分配,各级节能管理部门要负责管好、用好,主要发给与节能工作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防止平均主义。火电厂节能奖的30%~40%必须用于奖励节能效果显著、对节能工作贡献大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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