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部、水利部关于颁发《水利水电
勘测设计单位质量管理奖评审办法》等的通知
(1990年10月26日 能源水规(1990)959号)
《能源部、水利部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单位质量管理奖评审办法》和《优秀质量管理小组标准及评选办法》,经几次讨论和修改现颁发试行。请各单位根据以上两个办法制订本单位的具体实施办法。在执行中发现有何问题,请告水规总院。
附1:
能源部、水利部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单位质量管理奖评审办法(试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申报
第三章 评审
第四章 奖励
第五章 附则
评审标准表
附表一 单位申报表(略)
附表二 单位自检评分表(略)
附表三 获奖项目统计表(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计委计设(1987)1231号文《关于勘察设计单位推行全面质量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和建设部(90)建设字第263号文《关于勘察设计单位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按照治理整顿、深化改革的要求,为促进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单位深化全面质量管理,不断提高勘测设计质量、水平和效益,不断提高单位的科学管理水平,加速水利水电建设,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单位质量管理奖”(以下简称“部质量管理奖”)是能源部、水利部授予全国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单位在全面质量管理方面的最高奖励,必须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的原则、成熟一个,评定一个,本项奖励的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后不申报或复评不合格的单位,荣誉称号自动失效。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部直属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和各流域机构的设计单位。
第二章 申报
第四条 申报“部质量管理奖”的基本条件如下:
1.推行全面质量管理经部达标验收两年以上;
2.勘测设计质量、水平和效益在全国同行业中名列前茅,近五年内有获国家、部或省级的优秀勘测设计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
3.达标验收后,五年内有获部、省级以上优秀质量管理小组奖的成果;
4.院内开展了质量管理奖的活动,全面质量管理工作有明显进步,并有50%以上的生产单位和25%以上的辅助生产、管理、党群单位获得质量管理奖;
5.近两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第五条 申报“部质量管理奖的”单位,必须在自检自评的基础上,报送下列资料,资料不齐备者不能参加评选;
1.部质量管理奖申报表(附表一)
2.部质量管理奖自检评分表(附表二)
3.获部、省级以上优秀勘测设计奖、科技进步奖、QC小组奖及其它奖励的清单(附表三),并附获奖证件的影印件;
4.全面质量管理近期规划和年度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