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部关于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加强电力建设行业管理的通知
(1990年10月26日 能源计(1990)955号)
国务院国发〔1990〕45号《
国务院关于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对若干产品生产能力的建设和改造加强管理的通知》和国家计委计产业〔1990〕1139号《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1990〕45号文件有关事项的通知》,对当前治理整顿、调整产业结构、搞好行业归口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国务院国发〔1990〕45号文的通知要求,燃油机组发电(含燃气轮机组发电)、单机2.5万千瓦及以下凝汽式火电机组发电为控制建设和改造生产能力项目。为加强电力行业的归口管理,现将国务院和国家计委的文件转发给你们,并规定如下:
一、能源部是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电力工业产业政策的职能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电力局是其行政辖区内的电力行业归口管理部门。今后凡新建或扩建、改造上述容量机组的电力项目,不论其隶属关系和投资渠道,不论新建、扩建、改造规模大小,一律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电力局会同当地计委(计经委)初审并汇总后报送能源部,由我部提出核准意见后,再分别按项目审批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电力局要主动会同当地计委(计经委)做好以下工作:
1.清理已开工的项目,将电厂名称、建设规模、项目建议书、设计任务书、审批文号、资金来源、投产日期等列表上报我部。
2.对已经批准项目建议书或设计任务书,但尚未开工的上述容量机组的电力项目进行认真清理,凡需要进行建设和扩建改造的项目,应报我部补办核准手续。
3.结合国家“八五”计划和十年规划,商有关地区、部门提出规划意见报我部。
以上三项资料请于11月30日前完成。
三、国务院各部门所属企业拟建的自备电厂,凡属上述容量机组的电力项目,也应按第二条要求报送三项资料。今后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也要按规定报我部核准后再按审批权限批复。
四、在国务院国发〔1990〕45号文的通知下达后,未经我部复核同意的上述容量机组的电力项目,地方或部门仍擅自批准立项和建设的,物资部门不得安排设备订货,制造部门不得安排设备生产,电厂不得联入电网,并对该地区和该部门的电力供应计划予以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