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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

能源部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
 (1990年10月5日 能源部第5号令)

  第一条 为使部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国务院《法规、规章备案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部规章,是指能源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在职权范围内按照《能源部法规工作程序暂行规定》所制定的规定、办法和实施细则。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能源部和部归口管理、经国家授权行使部分行政职能的单位依职权制定的在一定范围内适用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的总称。
  第三条 根据国务院《法规、规章备案规定》第三条,部规章向国务院备案。
  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核工业总公司、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和中国地方煤矿联合经营开发公司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向能源部备案。
  第四条 部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由政策法规司归口管理。
  第五条 部规章主办单位应在规章发布之日起20日内,将规章正式文本一式十八份、起草说明和有关材料各一式八份送政策法规司。
  部规章主办单位应按下列内容提交简要的起草说明:
  一、立法目的及其依据;
  二、起草过程和主要内容;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规范性文件主办单位应在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20日内,将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及其附件各一式三份送部政策法规司。
  第六条 报部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由政策法规司负责审查,具体内容为:
  1.规范性文件是否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相违背;
  2.规范性文件是否与现行的有关部规章或国务院其他部门规定相矛盾;
  3.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发布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和规范化要求。
  第七条 经审查发现的问题,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理:
  1.规范性文件与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相违背的,经政策法规司报部长办公会议审定后,由部长签署予以撤销、改变或者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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