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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关于做好劳动就业工作的通知

  1.部属各企事业单位,尤其是电力生产企业,在接收、招用、录用各类新增人员时,应当发扬协作精神,在条件相同的情况下,要优先考虑接收、招用电力系统内有关单位的职工子女。电力生产企业因新建扩建项目投产而增加人员时,要充分照顾就业难点,如:水电施工企业、设计院等单位的职工子女,应在征得地方劳动部门支持的基础上,在部下达的增人计划指标中适当划出一块,按照择优录用的原则,尽可能安排上述单位的职工子女,以缓解和减轻这些单位的就业压力。
  2.新的水电站建成移交时,电力生产部门应当从承建水电站的水电施工企业在职职工中调剂,部分并应从其待业职工子女中招用部分符合条件者到水电站工作。
  四、继续清退计划外用工,重点清退来自农村的计划外用工。合理控制农村劳动力转移,减轻城镇就业压力。
  1.部已将国家下达我部的清退计划外用工任务分解下达给各企事业单位,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并把清退计划外用工与解决城镇就业压力联系起来认识,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完成清退任务。
  2.各单位劳动人事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单位用工的监督检查,实行有效控制,严格管理。所在地区建立了临时务工许可证和就业登记制度的单位,要严格按照当地劳动部门的规定,进行就业登记和领取临时务工证,并不得擅自招用计划外用工和农民工。
  3.为加强劳动力管理工作,治理整顿目前在用工形式、办法上的一些混乱现象,实行计划指标管理,各企业单位今后不得再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
  五、各单位的自然减员指标要集中起来,统一使用。要严格控制系统外调入人员。
  1.各企事业单位的自然减员指标,不能谁减谁补,分散使用,应当由综合管理部门或单位主管劳动人事工作的部门集中起来,统一安排使用。自然减员指标可与新增劳动指标捆起来使用,以补充新增指标的不足,解决一些较为突出的问题和实际困难。
  2.各单位要严格控制外单位、外系统人员调入。可以使用国家统分统配人员或新招用人员的部门和岗位,原则上不得从外单位、外系统调入人员。确需调入时,对人员素质一定要严格把关。
  六、开展就业训练,提高待业人员素质。
  为帮助企事业单位及社会上的待业人员适应社会各方面的需要,部属各技工学校、职业中学、职业训练班等要面向电力企事业单位、面向社会积极开展有计划,有组织的培训。安排教学时结合就业工作统筹规划、专业设置服从社会需要,积极举办定向培训和委托培训。
  七、挖掘企业潜力,搞好劳动力余缺调剂和合理调配。企业的富余人员主要由企业内部消化,不能推向社会。要从本单位实际出发,通过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科技水平,搞好内部劳动组织,以及开展多种经营,扩大生产服务领域等,千方百计加以妥善安置。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要适应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调整的需要,进行企业间的联合并转,尽量减少关停。对关停企业及撤销公司的人员,应采取由其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工作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对一时难以安置的,发给适当的工资或生活费保障基本生活。各有关部门和劳动部门要密切配合,帮助基层企业做好这方面的工作。要注意合理组织劳动力调配,及时搞好企业之间、企业内部的劳动力余缺调剂,并积极开展职工培训包括转业训练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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