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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电力系统自然科技期刊管理办法》的通知

  4.有办刊经费和国家固定的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及必要的物质条件。
  四、创办期刊的报批和备案的程序
  创办正式期刊从严掌握,确有必要创办的期刊必须符合办刊条件的要求。正式期刊由办刊单位认真填写申请表(见表1)一式三份,寄送水利电力情报研究所情报管理处,报水利部或能源部审查同意后,正式行文连同申请表一并呈报国家科委核批。非正式期刊由办刊单位填报申请表(见表2)一式二份,寄送水利电力情报研究所情报管理处。能源部或水利部审批,批件同时抄送国家科委和新闻出版署备案。
  地方省级水利电力系统的单位创办正式或非正式期刊,按地方的规定办理,办刊单位要将批件抄送水利电力情报研究所情报管理处。
  五、合办刊物的规定
  两个以上单位合办的期刊,须确定一个主办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申请报批,部属单位与地方单位合办或部属单位委托地方单位办期刊由部属单位申报。
  六、已批准出版的正式非正式期刊变更的规定
  1.已批准出版的正式期刊若要更改刊名、主办单位、文种、办刊地址、发行范围或分刊合刊增刊等均按创办新刊的报批和登记注册手续办理。
  2.变更刊期,增减页码,改变出版发行单位等,要经水利电力情报研究所情报管理处,报能源部或水利部核批后,到当地新闻出版局办理变动手续,批件同时抄报国家科委和新闻出版署备案。
  3.非正式期刊的项目变动报送水利电力情报研究所情报管理处,经审批后到当地新闻出版局办理手续。
  七、期刊申报、审批时间
  凡申请创办刊物的单位,或申请期刊变更事项,须在每年3月或9月底前将申请表寄送水利电力情报研究所情报管理处,每年4月和10月由该处负责组织两次期刊申报、审批工作。
  八、办理期刊出版登记注册手续的规定
  正式期刊经国家科委批准后,由主办单位持“批件”向所辖的省市新闻出版局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领取“报刊登记证”编入“国内统一刊号”方能出版。3个月内不登记或半年内不出刊者,原批件作废。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九、关于交送期刊样本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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