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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关于印发《电力企事业单位会计工作达标升级实施细则》的通知

能源部关于印发
 《电力企事业单位会计工作达标升级实施细则》的通知
 (1990年3月22日 能源经(1990)233号)


部属电力企事业单位:
  1988年,我部转发了财政部颁发的《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试行办法》,部属电力企事业单位在组织试点中,已摸索了一些经验。为了进一步推动全面深入开展会计工作达标升级活动,根据财政部的要求,结合我部实际情况,特制定《电力企事业单位会计工作达标升级实施细则》,现随文附发试行,并提出以下意见,希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加强部属电力企事业单位的会计达标升级工作的领导,经研究决定,由我部加强电力企业管理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并在领导小组下设立电力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考评委员会。有关日常工作委托中电联财务部负责办理。
  二、各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健全组织机构,由单位行政领导负责,组织财会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认真抓紧、抓好会计工作达标升级,实现工作规划和实施方案。
  三、企业单位会计工作达标应与“企业升级”相结合,作为全面考核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一项重要内容。凡会计工作尚未达标的企业不能升级,如企业已升级而会计工作尚未达标的,要限期补课,在一年内达标。
  四、各级主管单位应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本系统具体情况,拟订具体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并报部和中电联备案。

  附:
 
       电力企事业单位会计工作达标升级实施细则

  为了加强电力企事业单位会计工作的管理,有组织、有目标、有步骤地提高会计工作水平,逐步实现会计工作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充分发挥会计工作在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的积极作用,根据财政部颁发的《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试行办法》及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电力系统会计工作达标升级活动,特制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 凡我部所属的电力企事业单位,均应按照财政部颁发的《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试行办法》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考核确认会计工作等级。
  第二条 会计工作的等级标准分为:会计工作达标(简称:达标)、会计工作三级(简称:三级)、会计工作二级(简称:二级)、会计工作一级(简称:一级)四个等级。
  第三条 会计工作各等级的基本要求和考核标准制定原则是:立足会计核算基础工作,结合财务管理,联系经济效益。各个等级的基本要求和考核标准是:
  达标:贯彻执行《会计法》及《会计人员工作规则》等财会法规和会计制度,建立良好的会计工作秩序。在抓好有关会计数据的各项管理工作的基础上,做好记帐、算帐、报帐等工作,基本做到会计工作规范化。“达标”的具体考核评分标准见附表一。
  三级:在取得达标的基础上,建立健全适应内部经营管理需要的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参与单位的经营决策,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三级”的具体考核评分标准见附件二。
  二级:在取得三级的基础上,对资金、成本(费用)、财务成果等建立了有效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考核办法和体系,在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并有若干主要经济效益指标达到全网(省)先进水平。“二级”的具体考核评分标准见附件二。
  一级:在取得二级的基础上,会计工作达到科学化、现代化水平,在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成绩显著,并有若干主要经济效益指标达到全国同行业先进水平。
  第四条 凡部属电力企事业单位,原则上均应按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达标升级考核标准进行评分考核。在考核本系统单位时,如发现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考核标准有不够适应之处,可由负责考核的业务主管部门作适当调整。
  第五条 会计工作达标和升级考核按千分制计分:
  按达标考核标准考核评分,实得总分达到800分及以上的,为会计工作达标单位,但会计基础工作的会计核算部分实得分不得低于标准分的90%。
  在达标的基础上,按升级考核标准考核评分,实得总分达到800分及以上的为会计工作三级单位。
  在取得三级的基础上,按升级考核标准考核评分,实得总分达到900分及以上的为会计工作二级单位。
  在取得二级的基础上,按财政部规定的会计工作一级评分标准考核合格,评为会计工作一级单位。
  第六条 会计工作达标升级,每年进行一次。应由各单位先按考核标准进行自检,由低到高依次进行,首先应申报达标考核,经考核达标合格后,方可申请升级考核。
  首次申请达标考核的单位,经自检确实具备升级条件的,亦可将达标和升级考核同时进行,并根据考核结果,确认其会计工作相应的等级。
  凡实行二级或三级核算的单位,必须先在内部单位逐级组织考核验收。二级核算单位的“达标”或“升级”面必须达到80%以上,方可提出相应等级的申报。凡申报“达标”或“升级”的部直属网局、省局、机械制造局、物资局、水电总公司、规划院等单位。必须有三分之二的二级核算单位达到相应的等级。
  第七条 各申报“达标”或“升级”的单位,必须按本实施细则所规定的考核评分标准,逐条逐项地进行自检评价,写出自检总结,并申报考核等级,连同会计工作达标升级申报表(格式见附件三)一并报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申请考核,确认等级。
  第八条 会计工作达标升级的考核确认,采取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头指导、分步晋级的办法。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应成立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考评委员会(小组)。负责对所属单位的达标升级的考核确认工作。其具体等级考核确认权限为:
  部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考评委员会负责对部直属网(省)局、总院、局、总公司等的会计工作达标及三级、二级的考核确认工作。
  网(省)局、总院、总公司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考评委员会(小组)负责对其直属单位的会计工作达标及三级、二级的考核评定确认。
  网内的省局、公司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考评委员会(小组)负责对其所属的企事业单位的会计工作达标、三级、二级的考核评定确认。
  以上经考核确认的会计工作达标、三级、二级的证书均由能源部验发。
  所有申报会计工作一级的单位均应报部考评委员会复核并报财政部确认、发证。
  第九条 部属电力企事业单位开展会计工作达标升级活动均应按照部定总体规划进行:
  达标:1991年底以前,要有70%以上的单位达到,1993年底以前要有90%以上的单位达到。
  三级:1991年底以前要有20%以上的单位达到;1993年底以前要有50%以上的单位达到。
  二级:1991年底以前要有10%以上的单位达到:1993年底以前要有25%的单位达到。
  一级:1991年底以前要有5%的单位达到,1993年底以前,要有15%的单位达到。
  各单位均应按部总体规划的要求,制定具体分步实施规划,提出实现规划目标的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确保部总体规划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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