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部关于企业升级工作的通知
(1990年3月7日 能源政法(1990)168号)
1989年在审定1988年国家二级企业的过程中,你单位依据能源政法〔1989〕705号文作了大量工作,对加强企业管理、提高企业素质起了推动作用。为进一步搞好企业升级,根据国务院企业管理委员会〔1987〕7号文件,经研究决定,从1990年起,煤炭和电力企业的国家级企业升级工作由我部直接管理。主要负责:国家级企业标准及其修订的审批;国家级企业的审批、复查;年度升级计划和升级企业控制数量的审定。其它有关国家级企业升级的具体管理工作,仍由中国煤炭工业企业管理协会和中电联为主组织实施,并继续保持与国家体改委的业务联系。关于油、核的企业升级工作,1990年仍委托石油天然气和核工业总公司继续负责,有关油、核企业升级的情况和材料,望报部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