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部、国家技术监督局
关于成立国家计量认证电力评审组的通知
(1990年2月22日 能源电(1990)93号)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规定,为更好地开展电力行业质检机构和专业检测实验室的计量认证工作,国家技术监督局和能源部商定,在国家技术监督局计量认证办公室下,成立“国家计量认证电力评审组”(简称电力评审组)。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能源部所属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站)、对外出具公正数据的专业检测实验室,必须经计量认证并取得认证合格证之后,才能开展质量检验和其它检测活动,出据的检验结果才具有法律效力。
对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能源部电力企、事业单位的质检机构和专业检测实验室,也要按上述规定办理计量认证。仅为本单位提供检测数据的,一般不办理计量认证,但应满足计量法规要求,方可进行工作。
二、电力评审组在国家技术监督局计量认证办公室领导下,负责受理能源部所属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站)和对外出据公正数据的专业检测实验室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出据社会公证数据的电力企、事业单位所属的质检机构和专业检测实验室的计量认证申请事宜,组织对申请单位进行计量认证的初查,预审和正式评审工作。评审合格后,将评审报告报送国家技术监督局审批发证,同时报能源部备案。计量认证计划由电力评审组提出,报国家技术监督局计量认证办公室协调后,由国家技术监督局纳入全国计量认证计划统一下达。
根据
计量法规定,上述检测机构和专业实验室,如果只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工作,则应向当地省级计量行政部门申请,由省级计量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认证,并聘请电力行业国家计量认证评审员参加。
三、电力评审组由常任评审员和特约评审员两部分组成,常任评审员由能源部电力计量办公室推荐,经审查考试合格后,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聘任,作为骨干队伍。特约评审员根据申请认证单位的专业特点,由能源部电力计量办公室聘任,并按规定进行培训考核。聘任的特约评审员报国家技术监督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