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废止能源部关于输变电铁塔出口问题规定的通知
(1990年2月9日 能源机(1990)69号)
根据目前国际市场的调查,我国铁塔生产企业的技术力量、设备、生产能力和产品质量水平,在国际市场上是有竞争力的。近期东南亚地区对输变电铁塔招标项目比较多,但由于缺乏协调统一,多次出现各企业、进出口公司互相压价,外商借机钻空子,致使国家受到严重的损失。为了更好地打入国际市场,给国家多创汇,经有关部门协商,对今后铁塔出口问题特作如下规定:
1.凡是输变电铁塔含施工投标中的铁塔部分对外投标,由能源部统一协调,企业不能擅自向外投标。
2.参加铁塔出口投标的生产企业、送变电公司,必须在开标前15天以前把铁塔投标资料、人民币报价明细、依据等资料,报能源部铁塔出口投标协调机构(办事处在能源部电力机械局)统一审核。外币最低报价由经贸部和能源部的有关部门商定。
3.生产企业与国外厂商合作投标时,必须先经能源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