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技术开发类型科研单位可以根据项目的预测经济效益和偿还能力,向银行申请贷款,也可以按照《国家科委科技委托贷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向部申请科技贷款,作为事业周转金。
第十二条 科研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技术开发类型和多种类型科研单位的技术开发部分,应计提设备占用费,每年占用费按不低于仪器原值的1%计提,提取的占用费,全部留单位建立设备更新基金,用于仪器设备的更新改造,设备更新基金要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各类科研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科委、
财政部《关于科研单位实行经济核算制的通知》的要求建立经济核算制,科研单位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或是在与国家和企业签订各项纵向、横向合同中,以及在实现科技成果商品化的过程中,都必须事先计算科研项目所需的各项费用成本、税金及经济收益,科研单位内部实行各种形式的承包,各研究科室也必须进行课题成本核算,以计算各种消耗及费用的支出。
第十四条 各类科研单位的基本建设投资,均按国家基本建设管理制度规定的渠道解决。
第十五条 各类科研单位必须管好、用好各项科技经费。科研单位要切实引入竞争机制,运用招标、合同、承包等办法,提高科技资金使用效益,科研单位可以和企业互相承包、租赁、参股、兼并,实行联合经营,以多渠道积累资金,扩大自身发展能力,科研单位也可以同国外科研机构进行合作交流,发展外向型科技项目:《
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中规定:自1988年起,科研机构出口创汇以1987年为基数、新增部分在三年内全额留成,用作单位的发展基金,自主使用。
第十六条 各类科研单位全年发放奖金的免税限额,为人均四个半月基本工资。全年发放奖金总额超过免税限额的部分,按规定征收奖金税。个人收入达到国家征税标准的,要按国家规定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科研单位发放的奖金及超限额发奖交纳的奖金税均在单位职工奖励基金中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