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商检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国家商检局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八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八年四月二十九日国家商检局发布的《
进口商品质量许可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二:
《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的修改说明
一九八八年五月国家商检局为实施进口商品质量许可制度制定了《
进口商品质量许可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几年来实践证明该办法是可行的。为进一步完善该办法,对主要的修改内容作如下说明:
1、《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对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都有明确规定,原第一条“根据国家商检局、国家经委、对外经济贸易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
进口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改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2、商检法实施条例已对各部门的分工有明确规定,因此将原第三条取消。本办法只对商检局负责的商品做出规定。
3、第七条增加“申请和颁发证书程序按照《
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细则》规定进行”,取消原第
八条至第
十二条的具体程序规定。
4、为避免流于形式,取消原第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进口商品在国内流通领域的监督管理……”。
5、取消原第二十四条“进口动植物检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
植物检疫条例办理”。
6、为符合关贸总协定要求,将质量许可制度改为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对到货后的强制检验改为监督检查(不排除批批检验的情况)。
7、随着到货后改为监督检查,对发现不合格的处理作了补充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