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向国外卫生注册管理规定
(国检监(1993)125号 一九九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各直属商检局:
为保证出口食品卫生质量,维护消费者健康安全,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发展,规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向国外卫生注册管理工作,现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向国外卫生注册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的有关条款,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商检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向国外卫生注册工作。国家商检局设在各地的商检局(简称商检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对国外卫生注册的预审上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简称申请单位)具备下列条件者,均可向当地商检机构提出向国外卫生注册申请:
一、具有与生产相适应的有关产品生产设施,有稳定的原料来源,并有对申请注册国的产品出口或意向性协议。
二、出口食品生产、卫生质量管理符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管理要求》及进口国的卫生要求。
三、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制订有质量管理手册并能有效执行。
四、生产企业一年来未发生质量事故,或其产品质量无消费者或用户投诉。
五、生产企业获得商检部门颁发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证书。
第四条 申请单位按要求填写“向国外卫生注册申请书”(一式二份),向当地商检机构提出申请。同时提供工厂平面图、工艺流程图、质量手册、卫生注册编号及主要生产工序的彩色压膜照片。
第五条 商检机构接到申请书后,按本文第三条规定进行预审,符合条件的上报国家商检局。
第六条 国家商检局接到商检机构的报告后,派出评审员进行工厂审查,符合条件的推荐给进口国主管当局。对不符合条件的终止评审,并建议申请单位整改,达到要求后可重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