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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关于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机构评定认可实施细则

  第十条 对申请方的评定认可工作主要依照ISO/IEC40号导则、EN45012、ISO10011和ISO9000系列标准和评定准则并按“评定大纲”(见附件)进行。
  第十一条 评定组首先对申请方提交的质量体系文件等进行审查。对审查合格的,根据申请方提供的有关资料和“评定大纲”编制评定计划和核查表。
  对文件审查不合格的,通知申请方限期纠正后再继续进行评定工作。若申请方在限期内未完成纠正措施或者经纠正措施后仍未通过评定的,则评定工作终止。
  第十二条 对文件审查合格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应在现场评定前事先与申请方商定现场评定的时间。
  第十三条 评定组按照评定计划和核查表对申请方进行现场评定,并做好各工作环节的记录。
  第十四条 现场评定程序如下:
  (一)评定组长召开由评定组和申请方代表参加的评定见面会,安排好评定计划。
  (二)评定组对申请方执行质量体系文件的情况进行现场评定,对不符合评定准则、标准或质量体系文件等现象如实记录在“不符合项报告”中。
  (三)现场评定工作结束后,评定组长召开评定组内部会议,复核“不符合项报告”,通过评定结论,起草评定报告。
  (四)评定组长召开由评定组和申请方代表参加的评定总结会,报告评定情况,通过评定报告。
  第十五条 现场评定中发现有一项严重不符合项则评定不通过。发现一般不符合项,应向申请方提出制定相应的纠正措施,经跟踪审核合格后,再上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六条 评定组将评定报告提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在收到评定组的评定报告后,进行程序性审查并经联络员会议通过后提交工作委员会审批。
  第十七条 工作委员会在两个月内做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并将决定通知申请方。

第四章 注册

  第十八条 申请方持工作委员会批准认可的通知书,向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交纳日常监督费用后向国家商检局注册,由国家商检局核准后颁发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机构注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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